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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犯罪岂能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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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日 三月 21, 2010 9:45 pm

法制监督网》站长张瑞华谈职业打假中的索赔与犯罪
作者:张瑞华 来源:人民舆论监督网




目前,在市场经济激烈竞争的环境中,一些不法商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以假冒真,以次充好,假冒伪劣商品猖獗于消费市场,严重地威胁着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一.打假索赔没有对社会构成危害性。
打击假冒伪劣不仅是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也是我们普通老百姓应有的义务。每位公民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监督、举报、控告。知假买假,并以此向厂家索赔,这种行为正是对制假、售假者的合法监督,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恰恰对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促进作用。而犯罪的一个基本届性就是社会危害性,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理所当然就不能构成犯罪。  


二、打假索赔没有犯罪的构成要件。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公民进行打假索赔的行为与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不相符。我国《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使用将要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的方法,迫使其交出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打假索赔在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从主客观入手,具体到敲诈勒索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不具备主观故意,就不能构成本罪。公民购买假冒产品后,自然地和经营者形成了债权债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向经营者提出索赔完全符合《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打假人行使索赔的请求权,其目的在于挽回自己的损失,实现对经营者的债权,而没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意图,因此主观上打假人并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打假人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首先,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的行为是指“使用将要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打假人在与销售商索赔协商的过程中,打假人只要没有使用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的方法迫使对方缴纳数额较大的财物,就不具备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



三、打假索赔金额的高低与敲诈勒索罪无关。
我国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索赔权,但没有限定索赔数额的请求界限,所以不管打假人请求索赔的数额有多高,都不是犯罪行为。索赔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或者法院判决,索赔的数额高低属于民事上索赔的当与不当的问题,不能因为索赔数额较高就构成犯罪。打假人进行高额索赔时,与商家之间构成了民法中“债”的法律关系,该“债”关系不能由《刑法》来调整。索赔数额只不过是债的标的而己,数额的大小并不是刑民转化的必然依据,索赔数额过高或过低,只有合理不合理,没有犯罪不犯罪的问题。


四、打假索赔应当依据法律规定。
打假索赔应当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后,打假人可以选择到行政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赔偿金额的高低,则由民法调整,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院开庭审理期间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也可以开庭前进行庭外和解,这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即使你购买了一元的商品,也可以到法院起诉一百万,这是你的诉讼权利,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你必须起诉商品价值的双倍,否则,就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超标准起诉就是犯罪!而双方自愿在法院审理期间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就是认定敲诈勒索犯罪的定案依据。这样的偏见,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对于消费者提出的高出产品本身价值的几十倍、几百倍,甚至上千上万倍的索赔是否属于犯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博士认为:“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向商家、厂家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原则上应受到尊重。要慎重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消费者滥用权利,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刘俊海说,区别罪与非罪的界线,关键看消费者是否按法律规定正当行使权利。“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使索赔权,可先与商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去法院起诉。不能说向法院告状也是敲诈勒索吧?”
 如果消费者索赔数额超出法律规定,该如何看待?对此,刘俊海博士举例说,你花1万元买了10条假皮带,向商家索赔20倍,即20万元,这是你的自由。商家同样有权拒绝。你起诉到法院,要按20万元标的缴纳诉讼费。如果消费者赢了,诉讼费由商家承担。如果法院确认只赔1万元,则消费者要自行承担19万元的诉讼费,就会大大地亏了。“所以说,法律既保护消费者正当行使权利,也防止消费者滥用权利。这就是法律的自愈功能。”刘博士说。(以上蓝色内容来源于中国青年报: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3-04/17/content_649402.htm

而备受社会关注的打假英雄藏家平涉嫌敲诈罪案海淀法院也对此给予了认定,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藏家平在发现“藏汴宝”是假药后积极进行调查,并与药厂联系要求赔偿的行为并无不当,即便索赔数额高出一般的双倍赔偿额度,如果厂方因不想使产品销售受到影响同意支付所要的赔偿费,也不能视为刑事犯罪中的敲诈勒索。


以上蓝色内容来源于新华网:
http://www.bj.xin***.com/bjpd-shehui/2003-09/30/content_1008333.htm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作为一个真正的职业打假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以产品出现的问题私下来要挟或胁迫商家,否则就可能构成犯罪。笔者于2006年承办了《中国法制监督网》,以从事近二十年法院审判的法律知识为基础,主力开展反腐维权和公益诉讼及消费打假活动,在中国反腐维权界中小有名气,很多的贪官污吏被《法制监督网》(网址www.cctv--5.com)举报后革职查办。2008年,笔者在《法制监督网》的基础上创办了专业的子站《消费打假网》。我们运用网站的案例来告诫网民。以督促生产厂家合法经营,引导百姓科学合理消费为己任,而在消费打假过程中,笔者更是始终坚持“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宗旨,在发现问题产品后,必定会在第一时间将不法商家告上法庭,从来不以有问题产品为要挟与商家谈判索赔,这就是合法诉讼索赔与敲诈勒索最大的区别,虽然笔者为此付出了昂贵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并会在消费维权的诉讼过程中消耗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但笔者仍然乐此不疲,因为,这是笔者的爱好,仅此而已。而在法院的诉讼过程中,只要生产厂家认识到产品本身存在的错误,并积极改正,笔者也始终只是让生产厂家负担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当然,这也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和解意思表示,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更是我们主张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而对于那些拒绝改正产品错误的商家,笔者也会与其诉讼到底,虽然笔者会因此搭进去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费用,但当笔者领到法院认定该产品欺诈消费者的判决书后,所有的一切就都值了,因为,在善与恶、真与假的斗争中,我胜了!这是金钱无法衡量的。而作为“败家”的被告,也必将为挑战他的“上帝”失败而自食被消费者遗弃的恶果。

打假斗士张瑞华2009年3月26日晚写于山东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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