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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告地铁厕所收费不开发票案法院判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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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日 二月 14, 2010 7:18 pm



与发票“较真儿”的法大研究生郝劲松终于胜诉了。今天上午,郝劲松因地铁厕所收费不开发票状告地铁运营公司一案在西城法院再次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判决地铁公司给郝劲松出具面值为五角的发票两张。

今年5月18日和29日,郝劲松在地铁复八线交5角钱买专用币如厕。当他索要发票时,工作人员称地铁厕所没有发票。于是他提起诉讼,要求地铁公司开具厕所使用费的发票,并书面道歉。就此问题他也向税务机关举报。

法庭上,郝劲松拿出西城税务局对他举报的答复函,内容是税务局已经要求地铁公司补交2万余元税款,罚款1000元。地铁公司当庭表示:“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地铁复八线的全部收费厕所已经配齐了发票。我们当庭向郝劲松道歉。”同时他们向郝劲松现场出具了两张5角发票。对于判决结果双方都表示满意。

就在这起官司审理期间,郝劲松又以在火车上用餐消费索要发票未果,将北京铁路分局告上了法院。11月28日,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同时他又以火车退票费无发票为由,再次将北京铁路分局起诉到法院,索要发票。因为一连串的发票官司,郝劲松一下子成了新闻人物。

郝劲松为什么要和“发票”过不去,非要与地铁、铁路这样的部门叫板呢?郝劲松说:“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者收款后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一旦发生消费侵权行为,发票就成了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证据。地铁、铁路这些单位都是垄断行业,这些年,垄断行业被惯坏了,因此它们也就漠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此案郝劲松虽然取得了胜利,然而,郝劲松还有下一步的打算:“我下一步还要告地铁,因为地铁厕所根本不应收费。”

其实,除了郝劲松发现的问题外,在饮食业、服务业、物业管理等领域,经营者不开发票的情况时有发生。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表示,对拒开发票的行为我们有法可依,但出现这类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发票管理制度还不完善。执法部门需要加大监管力度,主动发现违法现象严肃处理。

对于郝劲松现象,叶教授评价说:“郝劲松的积极作用是值得肯定的。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有一颗关注社会的心,那么我们的社会体系势必更加完善。”

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营者收费有出具发票的义务,如果消费者遇到不开发票的情况,应该据理力争,向经营者索要,如果拒不出具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孙莹)

《北京晚报》 2004年12月10日



由Admin于周日 二月 14, 2010 7:22 pm进行了最后一次编辑,总共编辑了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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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告地铁厕所收费不开发票案法院判其胜诉 Empty 厕所收费、火车用餐为什么不开发票(法眼看热点)

帖子  Admin 周日 二月 14, 2010 7:21 pm

□王惜纯

研究生告地铁厕所收费不开发票案法院判其胜诉 345781.tif
  收费厕所没有发票
  因为花5角钱上地铁厕所索要发票未果,学法律的郝劲松与地铁公司较上了真儿。
  郝劲松说,2004年5月18日,他和朋友在北京地铁大望路站乘车时,因内急要上厕所,地铁工作人员告诉他,只要花5角钱买一枚地铁专用币,就可以上投币厕所。郝劲松在售票窗口付款后,拿到一枚印有地铁标志图案的硬币,当他向售票员索要发票时,对方告诉他说:地铁没有发票。
  2004年5月20日,位于北京五棵松的地铁客运公司与郝劲松联系后,告诉他没有发票。
  郝劲松认为,地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为此,郝劲松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地铁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对方对收取的厕所使用费开具发票,并书面赔礼道歉。
  北京地铁公司认为,由于未取得收费许可证,所以该公司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因而也就不能为郝劲松开具发票,但此前,他们已在车站张贴了收费说明,并将所得收入全部作为企业收入,逐日记账并申报,因此该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
  但是,郝劲松对地铁公司的说法提出了质疑:地铁公司是一个企业,厕所收费是经营行为,而不是行政事业收费,办的哪门子收费许可证?只要持营业执照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就可申领发票,地铁厕所收费的经营行为肯定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涉嫌偷税。
  目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此案。
  火车上购物拒开发票
  因为5毛钱没有发票,郝劲松与北京地铁公司公堂相见;因为100元钱不开发票,郝劲松与北京铁路分局再次发生争执。
  据郝劲松诉称,2004年9月16日,因为给朋友办事,他乘坐了北京开往上海的T109次列车,在该列车的餐车车厢里用餐,共消费人民币100元整,当郝劲松付款后向餐车工作人员索要发票时,工作人员告诉他:“火车上哪有什么发票,我们只有列车段自己印制的收据。”
  郝劲松当即指出:“火车上售货没有发票,就说明这一经营行为没有纳入税收征收监管范围,偷逃税款的可能性极大。而且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郝劲松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目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市场报》 (2004年10月26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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