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高屡查屡犯 再次虚构原价促销被举报
步步高屡查屡犯 再次虚构原价促销被举报
步步高作为湖南自己的品牌超市,但是却不会为湖南人带来方便,相反的却是在价格方面一次又一次的欺诈消费者。“王填 - 观澜湖2005胡润百富榜: 第66名”因何而得来?
《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步步高将原价为2.7、4.5元的商品标称为原价4.5、7.5元来销售属于虚构原价的行为,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投诉规定》第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价格违法举报书
举报人:黄平国 电话: 13657486315
地址: 浏阳市沙市镇桃花村洽源片横山组40号
第一被举报人:长沙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星沙店
地址:长沙县星沙镇三一路93号
第二被举报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元分店
地址:星沙镇开元路与板仓路交汇处开元路58号
事实和理由:
被举报人发放的《最美重阳、盛世60年,国货大阅兵,抢购时间(2009.10.23—2009.10.31)》的促销海报上登载“乐源300ml芦荟”饮料,原价4.5元,折后价2.7元,以及“200g装龙大红薯粉丝”原价4.5元,折后价2.7元,“小浣熊”50g装的儿童霜,原价7.5元,折后价4.5元,抢购时间2009年10月23日至2009年10月31日(见证据一)。
2009年10月22日举报人在第一被举报人处以2.7元的价格购买了“乐源300ml芦荟”饮料、“200g装龙大红薯粉丝”各一件。在第二被举报人处以4.5元的价格购买了“小浣熊”50g装的儿童霜一瓶。
举报人了解到被举报人在该次抢购活动前七日内该产品成交价格分别为2.7元、4、5元的交易记录(见证据二)。
举报人认为:
一、被举报人的行为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属于虚构原价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全省深入开展查处价格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通知{湘价检(2009)48号}》检查重点第(二)项等规定,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二、被投诉人多次因为价格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处,属于屡查屡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理。
为此投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举报,请求依法及时分别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举报人。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规定》第十六条等规定给予举报人鼓励和奖励。
被举报人在全省物价系统开展专项查处价格欺诈期间顶风作浪,应当从重处理,同时建议依照湘价检2009第48号文件的精神,将本案作为价格欺诈一种表现形式的典型案例,予以揭露并曝光,形成打击价格欺诈的高压态势,威慑价格违法经营者,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受理并支持举报人的全部请求事项。
此致
长沙市物价局
举报人:黄平国
2009年 月 日附:证据一、海报一张;
证据二、发票复印件二份(2009年10月22日);
另附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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