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物价被控不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书
长沙物价被控不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书
物价历来事关百姓民生。然而,长沙物价局却放任步步高超市价格欺诈行为,使其“合法”虚构原价做促销的噱头。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黄平国 身份证号码:430181197412182150 湖南浏阳人
电 话: 13657486315 职业: 自由职业
住 址:长沙市星沙经济开发区一区82栋
被申请人:长沙市物价局 法人代表:李继红 职务:局长
地址:湖南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办公楼6楼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申请人举报价格违法处理情况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讲出理结果答复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10月22日以2.7元的价格在长沙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星沙店购买了“乐源300ml芦荟”饮料、“200g装龙大红薯粉丝”各一件。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元分店以4.5元的价格购买了“小浣熊”50g装的儿童霜一瓶。
申请人于2009年10月23日收到上述两卖场的《最美重阳、盛世60年,国货大阅兵,抢购时间(2009.10.23—2009.10.31)》的促销海报上登载“乐源300ml芦荟”饮料,原价4.5元,折后价2.7元,以及“200g装龙大红薯粉丝”原价4.5元,折后价2.7元,“小浣熊”50g装的儿童霜,原价7.5元,折后价4.5元,抢购时间2009年10月23日至2009年10月31日。
申请人了解到被举报人在该次抢购活动前七日内该产品成交价格分别为2.7元、4、5元的交易记录。
为此申请人认为遭遇价格欺诈,在2009年11月9日以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举报。
经查,被申请人于2009年11月10日收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十四条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湖南省价格举报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呈:湖南省物价局
申请人:
日 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黄平国 身份证号码:430181197412182150 湖南浏阳人
电 话: 13657486315 职业: 自由职业
住 址:长沙市星沙经济开发区一区82栋
被申请人:长沙市物价局 法人代表:李继红 职务:局长
地址:湖南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办公楼6楼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申请人举报价格违法处理情况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讲出理结果答复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10月22日以2.7元的价格在长沙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星沙店购买了“乐源300ml芦荟”饮料、“200g装龙大红薯粉丝”各一件。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元分店以4.5元的价格购买了“小浣熊”50g装的儿童霜一瓶。
申请人于2009年10月23日收到上述两卖场的《最美重阳、盛世60年,国货大阅兵,抢购时间(2009.10.23—2009.10.31)》的促销海报上登载“乐源300ml芦荟”饮料,原价4.5元,折后价2.7元,以及“200g装龙大红薯粉丝”原价4.5元,折后价2.7元,“小浣熊”50g装的儿童霜,原价7.5元,折后价4.5元,抢购时间2009年10月23日至2009年10月31日。
申请人了解到被举报人在该次抢购活动前七日内该产品成交价格分别为2.7元、4、5元的交易记录。
为此申请人认为遭遇价格欺诈,在2009年11月9日以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举报。
经查,被申请人于2009年11月10日收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十四条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湖南省价格举报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呈:湖南省物价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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