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大江要求公开处罚决定书案一审败诉
徐大江要求公开处罚决定书案一审败诉
被媒体誉为“职业打假人”的徐大江状告广州市工商局要求公开政府信息一案,31日在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徐大江要求撤销广州市工商局作出的《政府不予公开告知书》的诉讼请求。徐大江当即表示不服判决,要向广州市中级法院上诉。
2009年5月,徐大江向广州市7个行政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7个部门公布去年一年的行政处罚情况,徐大江把明确回复不予公开的广州市工商局告上了天河区法院。
徐大江于5月6日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了解贵局对流通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为理由,要求工商局以纸质方式提供其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5日期间,对流通领域(商场、超市、百货大楼)所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局于5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告知相对人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而且徐大江并非行政处罚相对人,因此无法按照他的要求,告知其相关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决定对徐大江申请获取的上述信息不予公开,并告知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徐大江不服工商局告知行为,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告知书并责令被告公开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5日期间对流通领域(商场、超市、百货大楼)所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
究竟作为职业打假人的徐大江是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能否要求政府公开相关处罚信息?这两个问题成为案件认定的争议焦点。
该案的主审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同时,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另外,《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了信息公开权利人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具体方式。本案中原告徐大江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正是行使信息公开申请权利的体现。然而,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向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必须是与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
因此,本案中徐大江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所填写的“所需信息用途”为“了解贵局对流通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并未充分说明及证明其与所申请获取的与被告执法有关的行政处罚信息间存在生产、生活以及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工商局所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认为徐大江并非行政处罚相对人,决定对其所申请获取的信息不予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天河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徐大江:我败诉是在意料之中的结果,不败诉才是意料之外的结果!
2009年5月,徐大江向广州市7个行政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7个部门公布去年一年的行政处罚情况,徐大江把明确回复不予公开的广州市工商局告上了天河区法院。
徐大江于5月6日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了解贵局对流通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为理由,要求工商局以纸质方式提供其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5日期间,对流通领域(商场、超市、百货大楼)所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局于5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告知相对人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而且徐大江并非行政处罚相对人,因此无法按照他的要求,告知其相关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决定对徐大江申请获取的上述信息不予公开,并告知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徐大江不服工商局告知行为,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告知书并责令被告公开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5日期间对流通领域(商场、超市、百货大楼)所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
究竟作为职业打假人的徐大江是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能否要求政府公开相关处罚信息?这两个问题成为案件认定的争议焦点。
该案的主审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同时,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另外,《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了信息公开权利人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具体方式。本案中原告徐大江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正是行使信息公开申请权利的体现。然而,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向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必须是与信息公开权利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
因此,本案中徐大江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所填写的“所需信息用途”为“了解贵局对流通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并未充分说明及证明其与所申请获取的与被告执法有关的行政处罚信息间存在生产、生活以及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工商局所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认为徐大江并非行政处罚相对人,决定对其所申请获取的信息不予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天河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徐大江:我败诉是在意料之中的结果,不败诉才是意料之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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