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际文举报长沙开福区法院乱收费投诉信
赵际文举报长沙开福区法院乱收费投诉信
信访举报信
长沙市物价局:
举报人:赵际文 27岁 电话:13246615795 13272044315
住址:湖南省邵东县黄彼桥乡红星村云程组8号
被举报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举报要求:
一, 要求贵单位依法查处被举报人乱收费的违法行为。
二, 要求贵单位责令被举报人退还被其收取的所谓送达费86元人民币。
三, 要求被举报人承担本人举报过程中所产生的邮寄费用。
四, 要求贵单位依法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
事实,理由及法律:
2009年3月25日 ,举报人因买卖合同纠纷在被举报人处立民商事案件两个(案号为:(2009)开民二初字第970号,(2009)开民二初字第969号)。举报人在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同时,被举报人立案庭法官要求本人交纳86元的送达费(单价为:每个案件43元)。在交纳该费用后被举报人开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一张,上面盖有:“开福区人民法院”公章,并且注明:“送达费”。因被举报人开具的是“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郁闷:举报人只是案件的当事人,怎么就变成了跟开福区人民法院往来的事业单位了呢?),并且被举报人处也没有看到挂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举报人怀疑该费用收取的合法性,当即向其立案庭法官询问,要求其出示收取该“送达费”相关法律依据,并且要求其出示收费许可证,立案庭法官无法出示也不能解答。举报人无奈,当即找到立案庭庭长以及信访办公室反映该问题,然立案庭庭长以及信访办公室都声称:其收取“送达费”费自然是有法律依据。但无法出示相关法律依据以及收费许可证。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并没有所谓的送达费,故按该办法不应当收取当事人送达费用。)
《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依据,且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审批领取“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
综上所诉,经举报人了解到:2007年4月1日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后,被举报人收取的所谓“送达费”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各法院均已经杜绝。且长沙市其他法院也没有任何一个收取该费用。因此,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作为一个为老百姓主持公道,行使法律职权的人民法院,然其违规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送达费”的名义非法收取当事人的血汗钱。被举报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诉讼费交纳办法》《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规定。特依法举报,要求贵单位对被举报人违规收费的行为立案查处,并依《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对被举报人行政处罚。
以上举报事项,要求贵单位依据《信访条例》等规定依法给予回复。
致
长沙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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