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市质监局,看该机关对《湖南行政程序规定》知多少
复议市质监局,看该机关对《湖南行政程序规定》知多少
申请人 作为举报人,是被申请人办理举报案件的行政相对人,与是否依法履行办理职责和办理结果均有厉害关系,因此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均是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行为。
3.15本纪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立日子。也是各行政机关为消费者“申冤”的时候。
为什么我却在这段时间来和行政单位对立起来呢?
我想说的是:消费领域需要打假,执法机关更需要打假!行使公民的监督、检举权就要象在流通领域监督假冒伪劣一样,发现就得“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并不是要体现在“购买假冒伪劣商品”而获得赔偿,执法机关也需要有个3.15这样的节日.........要让行政机关体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约束率。。。。。。。
献给奋斗在维权一线的朋友们
——— 黄平国
2009年3月14日
复议终止决定书:http://photo.blog.sina.com.cn/photo/5c5a1520x66eef52ce1ac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黄平国 电话:13142127315 邮编:410325
地 址: 湖南省浏阳市沙市镇赤马片长兴社区友助路82号
被申请人: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人:佘曼云 职务:局长
地 址: 河西银双路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08年12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长沙步步高商业连锁开元店”大量销售的“周大金”珠宝中的黄金、钯金、铂金系冒用“中国名牌”标志的产品。申请人于2008年12月28日得知被申请人已经立案查处该处违法行为,并查获货值金额170余万元。
申请人于2009年1月15日接到领取举报奖金电话并于次日下午领得举报奖金3000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少给了申请人举报奖金(因为被申请人的下属执法人员张大队长和申请人约定: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罚没款的百分之十作为举报奖励)。申请人下属执法处辩称:违法行为不严重,仅罚30000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隐瞒了罚款真实数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申请人可以认定为行政参与人,那么行政参与人就可以依法获知该案件的真实处罚情况。申请人便依据《湖南省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9年1月18日向被申请人以特快邮寄方式邮寄了一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过查询;被申请人于次日下午收到。(附:邮寄回执、11185网上查询数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有答复义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中予以答复,属于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申请复议。
为了显示法律的公平、政府的透明和保障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相关合法权益不被践踏,恳请贵处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人:黄平国
2009年2月23日
3.15本纪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立日子。也是各行政机关为消费者“申冤”的时候。
为什么我却在这段时间来和行政单位对立起来呢?
我想说的是:消费领域需要打假,执法机关更需要打假!行使公民的监督、检举权就要象在流通领域监督假冒伪劣一样,发现就得“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并不是要体现在“购买假冒伪劣商品”而获得赔偿,执法机关也需要有个3.15这样的节日.........要让行政机关体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约束率。。。。。。。
献给奋斗在维权一线的朋友们
——— 黄平国
2009年3月14日
复议终止决定书:http://photo.blog.sina.com.cn/photo/5c5a1520x66eef52ce1ac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黄平国 电话:13142127315 邮编:410325
地 址: 湖南省浏阳市沙市镇赤马片长兴社区友助路82号
被申请人: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人:佘曼云 职务:局长
地 址: 河西银双路
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08年12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长沙步步高商业连锁开元店”大量销售的“周大金”珠宝中的黄金、钯金、铂金系冒用“中国名牌”标志的产品。申请人于2008年12月28日得知被申请人已经立案查处该处违法行为,并查获货值金额170余万元。
申请人于2009年1月15日接到领取举报奖金电话并于次日下午领得举报奖金3000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少给了申请人举报奖金(因为被申请人的下属执法人员张大队长和申请人约定: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罚没款的百分之十作为举报奖励)。申请人下属执法处辩称:违法行为不严重,仅罚30000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隐瞒了罚款真实数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申请人可以认定为行政参与人,那么行政参与人就可以依法获知该案件的真实处罚情况。申请人便依据《湖南省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9年1月18日向被申请人以特快邮寄方式邮寄了一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过查询;被申请人于次日下午收到。(附:邮寄回执、11185网上查询数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有答复义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中予以答复,属于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申请复议。
为了显示法律的公平、政府的透明和保障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相关合法权益不被践踏,恳请贵处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人:黄平国
2009年2月23日
周大金珠宝首饰冒用中国名牌被举报
举 报 书
举报人:黄平国 电话:13142127315
被举报人:长沙县步步高商场星沙开元路店
举报要求:(1)立即查处该店违法行为
(2)依据国家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3)书面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包括立案和不立案)
事实与理由
被举报人卖场类销售的“周大金”黄、钯、铂金首饰在吊牌上印有“中国名牌”标志,举报人通过“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网站查询得知“周大金”2007年获得中国名牌认证产品的是“贵金属镶嵌饰品”但是其它产品并没有获得中国名牌认证。《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廿七条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被举报人销售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超过60万元,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望贵局执法处接到举报后立即查处。
举报人保留向上级执法部门继续举报和复议的权利。
呈:
湖南省长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8年12月23日
附件:照片
举报人:黄平国 电话:13142127315
被举报人:长沙县步步高商场星沙开元路店
举报要求:(1)立即查处该店违法行为
(2)依据国家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3)书面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包括立案和不立案)
事实与理由
被举报人卖场类销售的“周大金”黄、钯、铂金首饰在吊牌上印有“中国名牌”标志,举报人通过“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网站查询得知“周大金”2007年获得中国名牌认证产品的是“贵金属镶嵌饰品”但是其它产品并没有获得中国名牌认证。《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廿七条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被举报人销售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超过60万元,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望贵局执法处接到举报后立即查处。
举报人保留向上级执法部门继续举报和复议的权利。
呈:
湖南省长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8年12月23日
附件:照片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