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2009-01-04 19:11:11)
原告:曾照兴:男 汉族 出生于;1979年1月13
地址:江西省上饶县应家乡石门村长石坞49号 电话;13760320095
被告:深圳市文化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C2118室
法人:陈 威 该局局长 电话;12318 82002242
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对原告于2008年7月2日的电话举报一事和在深圳政府在线举报没回复行为违法.
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告知查处结果。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08年7月2日在向深圳市文化局电话(12318)举报深圳市万润百货有限公司销售违法音像制品。举报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彩福商场销售违法音像制品;经市文化局受理回执号:20080625482324号。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关于原告的举报事项被告没有给予任何答复。
原告认为,中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的转型期,公众的法治意识和民主意识正在不断增强,每一个政府官员所领的薪水都是纳税人的血汗钱,理所应当为纳税人认真服务。依《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第五条 、第七条、第八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在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对于证据易灭失的举报,经文化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应当立即赴现场核查。 对留有联系方式的举报,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在核查结束后,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因此,为保障投诉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为了方便投诉人的办事,原告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等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8年8月 日
(2009-01-04 19:11:11)
原告:曾照兴:男 汉族 出生于;1979年1月13
地址:江西省上饶县应家乡石门村长石坞49号 电话;13760320095
被告:深圳市文化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C2118室
法人:陈 威 该局局长 电话;12318 82002242
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对原告于2008年7月2日的电话举报一事和在深圳政府在线举报没回复行为违法.
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告知查处结果。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08年7月2日在向深圳市文化局电话(12318)举报深圳市万润百货有限公司销售违法音像制品。举报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彩福商场销售违法音像制品;经市文化局受理回执号:20080625482324号。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关于原告的举报事项被告没有给予任何答复。
原告认为,中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的转型期,公众的法治意识和民主意识正在不断增强,每一个政府官员所领的薪水都是纳税人的血汗钱,理所应当为纳税人认真服务。依《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第五条 、第七条、第八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在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对于证据易灭失的举报,经文化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应当立即赴现场核查。 对留有联系方式的举报,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在核查结束后,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因此,为保障投诉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为了方便投诉人的办事,原告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等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8年8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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