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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宏---------专挑湖南的"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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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日 三月 21, 2010 9:20 pm

关于对《湖南省工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文件的审查申请




申请人:黄志宏

地址:武汉市发展大道39-64-302 电话:15307131315

申请事由:审查《湖南省工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请求:依法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的建议。

事实和理由:

在湖南工商系统在执法中存在有违法程序处罚,乱罚款和随意执法办人情案等现象,今年就出现了益阳等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跨地域及违法办理虚假宣传案件和祁阳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局长文祥青等人,在办理一起虚假宣传案件中,以休公休假为由违规接受被罚企业及相关人员请吃请玩,违规办案并收取罚款的事件。

为了纠正以上问题,湖南省工商局以2008528日制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的若干纪律规定》(湘工商明电(200830号)的文件。

文件中提出了一些关于规范执法的要求。但申请人认为这文件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一些工商系统的乱执法、乱罚款现象,但有矫枉过正、因噎废食之嫌。

文件中要求“对初次发现的虚假宣传行为,除……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处罚,可责令改正”按该文件的要求对虚假宣传的经营者被发现后不仅不用被处罚,还可以光明正大的进行两个月合法 “虚假宣传”。

法律对虚假宣传的处理是怎么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该法律该规定,虚假广告不仅要立即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还要并处罚款的。

不予处罚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显然初次虚假不属于“不予处罚”的法定事由。

责令改正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此可以看出责令改正是实施行政处罚的组成部分,而该文件要求先责令改正后视改正情况再决定是否立案,显然是违反法定程序规定的。

申请人认为,该文件与法律相抵触,并且将会助长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当前虚假宣传满天飞,可以说虚假宣传现象在各个领域中均大量存在。正所谓乱世用重典,本应加大惩处力度,遏制这大量蔓延的虚假宣传行为。因此在《湖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十一五”规划》中也将虚假广告问题作为重点整顿对象。

当前对虚假宣传的查处比率是太低了,而不是太高了。利用办理虚假宣传案件从中“吃拿卡要”毕竟是少数的个别现象,为了纠正和防止工商系统的乱执法、乱罚款现象,而放弃了市场监管职责更是得不偿失,也违反法律规定。

其实加大对虚假宣传的查处力度,与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也并不矛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全可以通过建立、健全案件核审和错案追究等制度来规范执法行为,纠正乱执法和乱罚款以及办人情案等问题。

综上,申请人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此致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申请人:黄志宏

20081010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黄志宏,男,32岁,身份证号码:350583197509093159,自由职业,住所:武汉市发展大道39-64-302号邮编:430023,电话:15307131315

被申请人: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主动公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湘工商明电(20083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的若干纪律规定》(湘工商监字(2008)173号)。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分别于2008528日和2008716日制发了《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湘工商明电(20083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的若干纪律规定》(湘工商监字(2008)173号)两个文件。但公布两个文件至今未在被申请人的政府网站上公开。

申请人认为,以上两个文件均为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条第(一)项等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第十八条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1号]等规定应当在生成的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其政府网站公开。

被申请人未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其限期履行。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申请人:黄志宏

200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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