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啥消费者就不能一次买6台微波炉?
凭啥消费者就不能一次买6台微波炉?
凭啥消费者就不能一次买6台微波炉?
成都市民何先生来渝一口气买了6台微波炉,然后到法院起诉打假,说销售商虚假宣传。
10月29日,渝中区法院寄出一审判决书,认定何先生不是消费者,驳回他的诉讼请求(《重庆晚报》11月3日)。
自己掏钱购买商品的何先生,怎么就不是消费者?法院的理由是:
其一,何先生购买微波炉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其二,何先生是外地人,跑到重庆来一口气买6台微波炉,这有违常理。
法院给出的这两条理由,显然都很难服众。
首先,从法律意义上说,所谓消费者,指的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行为,但不难看出,这样的表述是相对于“生产和经营”而言的,也就是说,顾客购买商品仅限于自己的消费,而不是出于转卖或营业的目的,其消费行为就应该得到确认。
而 “以生活消费为目的”,本身就是一个内涵非常宽泛的概念,比如微波炉,顾客买回来后可以当炊具,也可以作为礼品送给他人,只要自己乐意,哪怕就是买来白扔,也都属于个人生活消费的范围,并不因此而影响对消费者身份的认定。
固然,何先生作为一个外地顾客,一次性购买6台微波炉确实有点不合常理。不过,只要我们承认微波炉是一种公开销售的合法商品,而不是什么限量供应的紧俏商品,那么,又有什么理由去干涉人家买还是不买,以及买多还是买少?且不说法官仅凭“常理”来判别是非是否符合常理,至少,还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消费者不能一次购买6台微波炉吧?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则可为,买了6台微波炉的何先生何错之有?
即便何先生在购买微波炉时开诚布公,亮明自己“就是为了打假”这样的观点,其主张也应该得到支持。难道,商品打假只是专业人士或职业打假人的事情,普通消费者就只能当“冤大头”,就没有资格参与到打假中来?
就上述案例而言,法院应该侧重的,是微波炉究竟是不是合格产品,其生产、经销单位存不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而不是在原告的身份问题上纠缠不休。
《老孙打假》网孙安民:行政执法部门,你的权力是保护国家利益和老百姓,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广告方面,首先应该维护的是国家法律,不要保护违法行为!不要为虎作伥!不要充当法盲!不要做出令消费者痛、令造假者快的愚昧行为!
梅广(春城晚报)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