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相信中国”广告处罚书
中国移动“相信中国”广告处罚书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处罚决定书
武工商处[2009]97号
当事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武工商处[2009]97号
注册号:42000040000051
法定代表人:郭永宏
住 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三路6 6号
经营范围: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包括语音、数据、多媒体等):IP电话及互联网接入服务;从事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络设计、投资和建设;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设施的安装、工程施工和维修;经营与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
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设备销售等;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IP电话设备、互联网设备及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
2009年5月20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在《楚天都市报》上发布违法广告。经初步调查,情况基本属实,经立案、调查取证后,本案现己查结。
经我局查明:当事人是一家主要从事经营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2009年5月7日20点36分,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其品牌广告综合代理商广东金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到 中 国 移 动 通 信 集 团 指 定 网 址(http://test.qxsyzhengran.cn:8001/),下载了《相信中国TVC及平面物料》广告平面稿并回传给当事人市场部,广告平面稿文字内容:“是你的奋发图强/是你的自强不息/是你的爱/是你的***/让我们相信中国人/信息强国的梦想不再遥远/相信中国/5月l7日/自主创新第三代移动通信TD—SCDMA网络全国开通”。2009年5月l4日下午由当事人市场部对上述广告平面稿的文字素材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世界上最强大的移动运营商,推进世界最先进的3G网”、“中国政府下决心要做的事,没有做不好的”字样,通过即时通信工具(QQ)将上述修改后的广告样式传送到广东金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武分公司,修改了尺寸后发送到湖北日报传媒集团相关的电子邮箱。并于2009年5月15曰(星期五)在《楚天都市报》第一版(23CM×17CM)发布了《相信中国》的平面广告。
2009年5月27日和6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交2009年5月15日(星期五)在《楚天都市报》第一版发布《相信中国》平面广告的相关合同及广告费凭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相信中国》广告相关的合同及广告费凭证。并和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广告总公司分别出具文字材料,两家辩称《相信中国》广告的发布因当事人是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广告总公司的重要客户关系而赠送,未交付广告
费用。
就《相信中国》的广告费用,我局两次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凭证,在当事人一直坚持是免费赠送广告的情况下,我局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广告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168号及《关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9]第89号的规
定,对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都市报2009年发布广告价格进行了调查,由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广告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纯对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都市报》2009年的广告价格表进行确认,
其中包含了《楚天都市报》星期五第一版发布(24.5CM×17CM)彩色广告的价格为6O万元,同时通过对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都市报》广告部的委托人肖飞的询问笔录确认,当事人发布的《相信中国》平面广告属于套红版式,而在《楚天都市报》周五第一版(23CM×l7CM)套红版式同类广告价格为48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成立。证据如下: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艳的询问笔录1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介绍信1份、被委托人张艳身份证明1份、2009年5月15日的《楚天都市报》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楚天都市报》上发布内容违法的广告的事实;
2.发布违法广告的动机明确。证据如下:广东金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证明材料一套,证明了当事人2009年5月7日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其品棹广告综合代理商广东金长城国际
广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指定网址(http://test.qxsyzhengran.cn:8001/),下载了《相信中国TVC及平面物料》广告平面稿并回传给当事人市场部,广告平面稿文字内容:“是你的奋发图强/是你的自强不息/是你的爱/是你的***/让我们相信中国人/信息强国的梦想不再遥远/相信中国/5月
1 7日/自主创新第三代移动通信TD-SCDMA网络全国开通”。2009年5月14日由当事人市场部对上述广告平面稿的文字素材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世界上最强大的移动运营商,推进世界最先进的3G网”、“中国政府下决心要做的事,没有做不好的”字样,通过即时通信工具(QQ)将上述修改后的广告样式传送到广东金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修改了尺寸后发送到湖北曰报传媒集团相关的电子邮箱的事实。
3.发布违法广告费用确认依规有矩。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2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和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广告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广告监
督管理机关查证时,没有提供广告合同及广告费凭证,同时说明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广告总公司在《相信中国》广告发布中,主动放弃广告费的事实。对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都市报》广
告部的被委托人肖飞的询问笔录一份、肖飞身份证明1套、经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广告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纯确认的《楚天都市报》广告价格表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2 0 09年5月1 5目的“楚
天部市报》上发布的广告属于2 3CM×1 7CM套红版式及在“楚天都市报》呈期五第一版上发布2 3CM×1 7Civl套红版式同类广告的价格为48万元。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广告违法案件
中如何确认广告费金额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168号及《关于发布违法广告但未收取广告费案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广手[1999]第89号文件的规定,可以证明当事人违法广告收费标准为48万元。
依据《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第(三)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取佳等用语)之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发布内容违法的广告的行为。
2009年7月2 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听告字[2009]第3 0号《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给予行政处罚的事买、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举行听证。
由于当事人又于2009年9月11日提交了票据号码为18824244、金额为18万元的广告费凭证,并对前期调查时不提供广告费凭证的行为作出了深刻检查,本着教育为主、帮扶企业的精神,本局决定对此证据予以认定。
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
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依照广告费用1 8万元给予一倍罚款计1 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曰起1 5日内到武汉市工而行政管理局(武汉市香港路259)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曰起6 0日内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9年10月14日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