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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食品禁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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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二 三月 23, 2010 5:44 pm

一)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酚醛树脂不得用于制做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须在明显处印上"食品用"字样。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璜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璜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璜。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签、标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的食品除外)。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应当清晰醒目,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四)标示内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黄色内容。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五)标示内容不得有治疗疾病及其它虚假、误导、欺骗内容。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凡是加工过的食品,不得在包装、标签、标识上或名称前加“鲜”或“新鲜”等表明食品鲜活天然的字语;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健康科学,不得虚假误导,不得出现医疗术语、宣传疗效用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不得标示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不得标示 “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不得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伪造食品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不得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等。不得伪造、冒用产品条码;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4)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5)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6)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六)标示内容必须使用汉字(注册商标除外),一并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的, 其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标示内容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注册商标除外)。
(七)强制标示内容不得小于1.8 mm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为该标准强制标示内容。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八)食品标签、标识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标签、标识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九)食品名称标示必须醒目、突出,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缩隐、晦暗、含糊不清。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包装、标签、标识应在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表明和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凡是加工食品不得在名称前加“鲜”或“新鲜”等表明食品鲜活天然的字语;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 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的该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或等效的名称中的任意一个名称;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不得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包括婴儿食品),即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在名称中使用诸如“婴儿配方乳(奶)粉”、“无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贫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饰词。
(十)标示内容必须有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包装食品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人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十一)净含量标示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且要与食品名称在同一版面展示。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定量包装食品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应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1,液态食品,用体积—L(1)(升)、mL(ml)(毫升); 2,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3,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如糖水梨罐头),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质量或质量分数表示。
示例:糖水梨罐头
净含量:425克
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预包装食品时,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食品的数量或件数,不包括大包装内非单件销售小包装,如小块糖果。
(十二)必须标示厂名、厂址。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包装食品应标示食品的制、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
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2.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4.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5. 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十三)必须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日期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规定: 包装食品应清晰地标示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2004 01 15(用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食品,可以标示2位数字。应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
a) 用于保质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日(天),×年]”。
b) 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个月[××日(天),×年]”。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十四)标示内容必须有产品标准号。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十五)必须标示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分质量(品质)等级的)。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加工工艺等。
(十六必须标示QS标志(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编号(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12位数。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十七)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伤害人身的,须标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八) 酒精度大于0.5%的酒品和必须标示健康警示语;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必须标示安全警示语。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强制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酒精度大于0.5%的啤酒、葡萄酒、果酒、白酒等含酒精饮品必须象香烟一样在包装、标签、标识上标示“过度饮酒有害健康”、“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等健康提示警示语; 对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要求在瓶体、标签、标识上标示类似“切勿撞击,防止爆破”等相关警示。
(十九)标注有“营养”、“强化”字样的,要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二十)不得生产、销售无证无照的食品。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
生产、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还应当取得国家食药监局批准证书),并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可在包装、标识上标明证名、证号及标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应当取得国家食药监局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法定要求证照和认证的食品视为不安全产品。将予以没收食品并处予罚款。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二十一)不得销售无检验报告、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
销售的食品无检验报告、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视为不安全产品,不得销售,否则予以没收食品并处予罚款。食品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二十二)不得使用非法原料、辅料、添加剂、投入品生产销售食品。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生产、销售的食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品用添加剂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二十三)品质要求: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有毒有害,不得危及人体健康,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食品和失效、变质、过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经营下列食品:*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掺假、掺杂,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超过保质期限的。
(二十四)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明。
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食品:应标示有如“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 的转基因生物标识。
特殊食品:需标明适宜人群和警示语
如1.含咖啡因、维生素B6、维生素B12等成分的饮料,必须标注每天最多限量。2.低脂牛奶、脱脂牛奶、脱脂奶粉、含乳饮料等食品,应标注“不能完全替代婴儿食品”、“脱脂乳不适合或不能作为婴儿食品”。3.含蜂皇浆的食品应标注“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尤其对有哮喘和过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4.添加咖啡因的饮料,除须标注咖啡因含量外,还应标注“不适用于儿童、孕妇、哺乳妇女和对咖啡因过敏者”。
无糖食品:《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无糖”的要求是指固体或液体食品中每100克或100毫升的含糖量不高于0.5克。如果某产品标上了“无糖”,那么其单糖(如蔗糖、乳糖、麦芽糖等)或双糖(如葡萄糖、果糖等)的含量必须达到以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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