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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管城工商拒收信件的表象看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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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二 三月 23, 2010 6:27 pm

透过管城工商拒收信件的表象看本质
投诉人:赵正军

被投诉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

请求:追究被投诉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23日,投诉人因在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人民店、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郑州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问题食品,即于24日向被投诉人邮寄申诉。但是,9月27日,投诉人收到邮局的退回信件,注明的退回原因为拒收。

9月29日,投诉人再次向被投诉人邮寄申诉,并在信封上明确注明为问题食品的申诉书,但被投诉人再次拒收。

拒收信件,一个看似普通不过的事件,却暴露了被投诉人长期以来有案不查查而不罚不光彩的阴暗心态;也暴露了被投诉人谄媚经营者背离消费者被不计其数复议诉讼后恼羞成怒的真实本质。

一:管城工商拒收信件的本质是对消费者的公然背离

曾几何时,在被投诉人的意识中,是不知申诉为何物的,遑论为消费者组织调解了。是投诉人以申诉的方式从而将申诉的概念和组织争议双方调解的模式嵌入被投诉人的行为意识之中。但是,被投诉人的骨子里似乎并不愿意让消费者通过申诉消除争议化解纷争,往往带上有色眼镜看待消费者。具体表现在申诉案件中表面上为消费者组织调解,告诉经营者赔偿多少你们协商,但一扭脸趁消费者不注意就点拨经营者:“我们只是那样说说,你就别理他(指消费者)。”更有甚者,在一次调解后,竟然电话通知经营者:“一分钱都不能赔(消费者)!”在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态度上,被投诉人似乎对消费者充满仇恨,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投诉人对经营者却“大爱无疆”。

二:管城工商拒收信件的本质是对经营者的无耻谄媚

一直以来都有一种感觉不吐不快,对于一向自诩公正、严谨、依法办案的被投诉人为什么对于消费者的证据视若无物,反而对经营者的陈述坚信不疑呢?

2006年,投诉人曾向被投诉人举报一起假冒绿色食品案。被投诉人在十几个月后认定经营者销售的假冒商品每个系列仅有10瓶左右。随后,投诉人了解到另一消费者也购买了大量的该假冒商品,即以被投诉人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其诉诸法院。诉讼中,经法院调解,不法商家对投诉人购买的假冒商品给以赔偿,被投诉人承诺对于未发现的商品重新处罚。但当投诉人撤回诉讼后并将不法商家隐匿的违法事实重新举报后,被投诉人煞有介事的又经过长期“锲而不舍”地调查,最终以没有违法事实予以销案(更多阅读见管城工商:猫是这样捉老鼠的http://www.zhaozhengjun.com/show.asp?id=263)虽然,该案最终在其他工商部门的协调下已处理完毕,但被申诉人对经营者的无耻谄媚将被消费者永远所不齿,所唾弃。

在投诉人看来,被投诉人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不是为消费者伸张正义所服务的,也不是为了打击违法维护秩序所用,而是赤裸裸地为推卸商家违法责任免受处罚不遗余力,为保证商家最大限度者地攫取消费者利益保驾护航。投诉人曾向被投诉人举报郑州易初莲花超市有限公司销售极品创维电视一案。但被投诉人绞尽脑汁替商家辩解,声称商家不负责任。无奈,投诉人只好向上级工商机关反映,郑州易初莲花最后被认定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受到1万元处罚。同样的违法事实,同样的法律条款,不同的工商机关不同的处理结果,在保护不良商家利益方面管城工商局可谓用心良苦堪为标榜。

对于违法行为不认定不处罚,这是被投诉人的惯用手段了,无数消费者深受其害,在历经长期的投诉而被被投诉人折磨到疲惫不堪的消费者来说,被投诉人对于执法机关形象败坏的裂痕,恐怕是非朝夕可以弥补的。被投诉人作为专门的法律执行机关,不是准确地理解法律、灵活地运用法律打击违法,而是呆板僵化甚至故意曲解。比如去函药监部门鉴定何谓医疗用语、比如猜测违法商家有无主观恶意、肉眼鉴别先章后字、比如去函中央电视台求证央视上榜品牌只因中央电视台回函公章多了广告部三个字竟然再次要求中央电视台加盖行政章等等荒谬怪诞,不一而足。

三:管城工商拒收信件的本质是在无计其数的被复议诉讼后的恼羞成怒

以往,投诉人曾多次向被投诉人书面邮寄申诉材料均能正常接收。9月23日、29日两次申诉信件被投诉人悍然拒收,本质上是对投诉人长期对被投诉人不计其数复议、诉讼案件的恼羞成怒和变相报复。对于信件和申诉案件的处理,《信访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若干规定》等有明确规定。在食品安全如此重要的今天,被投诉人拒收问题食品举报信件,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无情漠视,也是对食品安全法的公然挑衅和对抗。属于典型的有案不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严重不作为。

最后,投诉人也正告被投诉人,一切试图损害消费者利益袒护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的企图,都将是美梦和妄想。

综上,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和《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应当追究被投诉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现向贵机关投诉,请依法作出追究决定,让一切玷污工商光辉形象的阴暗龌龊在阳光下无所遁形!


主题词:郑州 工商 动态 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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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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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管城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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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公共监督网 2009年10月12日印发(共印20份)


行政诉状

原告:赵正军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 地址:郑州市陇海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沙庆祥

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拒收信件行为违法;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4元

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23日,原告因在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人民店、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郑州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问题食品,即于24日向被告邮寄申诉。但是,9月27日,原告收到邮局的退回信件,注明的退回原因为拒收。

9月29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邮寄申诉,并在信封上明确注明为问题食品的申诉书,但被告再次拒收。

原告认为,《信访条例》第二、三条规定,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因此,对于申诉信件,被告应当畅通渠道认真办理,但被告拒绝签收信件,本质上属于拒绝办理原告的申诉事项,主观上具有纵容不法商家违法行为的故意。被告拒收信件的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另,被告拒收原告申诉信件的行为,致使原告损失16.4元,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原告现诉诸法院,请依法判决。

此致

管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赵正军

2009-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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