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状告可口可乐:别想隐瞒致瘾性
王海状告可口可乐:别想隐瞒致瘾性
王海状告可口可乐:别想隐瞒致瘾性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核心提示:继状告可口可乐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后,2月10日,王海再次追加可口可乐涉嫌欺诈的诉讼请求,他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是故意利用咖啡因的特性令消费者对可口可乐上瘾,从而谋取暴利。
◎《法制周报》记者 郭薇灿
近日,有职业打假人之称的王海突然现身杭州,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诉状,以可口可乐饮料没有标注咖啡因的具体含量,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将可口可乐告上了法庭,目前已被法院受理。
2009年2月11日上午,王海告诉记者,他怀疑可口可乐公司是故意利用咖啡因的兴奋剂特性和致瘾特性令消费者对可口可乐上瘾,产生依赖,从而谋取暴利,进而在2月10日追加对可口可乐公司的诉讼。
意外发现追加诉讼
“我在一次吃饭时又发现2009年前可口可乐公司一直将咖啡因用途虚标为香料,于是追加诉讼请求。”2月11日上午,著名打假人王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2月10日,王海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对可口可乐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王海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是利用咖啡因的兴奋剂功能和致瘾副作用,让消费者产生生理依赖来获取暴利。
王海告诉记者,2009年2月8日,自己在澳门豆捞萧山店吃饭时,发现该餐厅销售的可口可乐(330毫升装)的标识和涉讼可口可乐标识不一致,一个将咖啡因标注为香料,一个将咖啡因标注为食品添加剂。
涉讼的可口可乐(2008年7月30日生产)将咖啡因标示为“香料(包含咖啡因)”,但是澳门豆捞萧山店销售的可口可乐(2009年1月4日生产)将咖啡因标示为“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焦糖色、磷酸、咖啡因)、食用香料”。
王海回京后查阅了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4758-1993《食品添加剂 咖啡因》了解到咖啡因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用途为“增加风味”。
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 2079-1995《食品添加剂 天然咖啡因》介绍咖啡因“在食品工业中作为调味剂使用”。而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对咖啡因的添加剂功能介绍为“其他”。
同时王海又查阅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12月20日下发《关于对食用香料香精市场准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8]317号)所附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香料品种目录》,发现该目录并未将咖啡因列为食用香料。“可见咖啡因并非食用香料或香精。”王海认为。
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作为专业食品生产企业,应该知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内容,其应该知道咖啡因并不是香料。因此王海认为其2009年之前将可口可乐含有的致瘾药物——兴奋剂咖啡因标示为香料,完全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欺诈行为。
可口可乐最初是美国乔治亚州亚特兰大药剂师约翰·彭伯顿1886年发明的一款止咳糖浆,后来有人把糖浆与碳酸水混合起来才成为今天家喻户晓的可口可乐。王海因此怀疑发明可口可乐时添加咖啡因的目的是用于治疗咳嗽,并不是用于增加产品的风味也不是用作香料。但令人愤怒的是,王海从可口可乐公司官方网站上看到的关于可口可乐历史的介绍却有意隐去了“咳嗽”二字,只将可口可乐的历史介绍为药剂师发明的糖浆。
王海进而怀疑可口可乐公司是故意利用咖啡因的兴奋剂特性和致瘾特性令消费者对可口可乐上瘾,产生依赖,从而谋取暴利。这种利用人体对兴奋剂的药物依赖获取利润的行为,不仅仅是缺乏商业道德的恶劣行径,更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明显歧视
中国消费者”
之前的2月6日下午,王海已向西湖区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诉状,状告家喻户晓的大品牌可口可乐。
王海以可口可乐饮料没有标注咖啡因的具体含量,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要求可口可乐的生产商之一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简称中萃公司)对产品包装进行纠正。一同被王海告上法院的还有销售可乐的浙江世纪联华有限公司(华商店),王海同时要求两被告承担其因参与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
考虑到王海来自外地,而且案件属于公益性诉讼,经过审核符合立案条件,西湖区法院当庭立案。
王海说,就在今年春节期间,亲朋好友聚会时他发现,每次吃饭小孩子们都叫嚷着要喝可乐,也因此怀疑可乐中的咖啡因可能导致小孩饮用上瘾。在仔细查看可口可乐罐体发现,罐体上标注了配料中含有致瘾物质咖啡因,但是没有标注咖啡因的具体含量。
“可口可乐公司不但没有标注这种含有强烈致瘾性且副作用明显的‘香料’(咖啡因)的具体含量,而且公然歧视中国消费者”。 “咖啡因是致瘾物质,特别容易让儿童对可乐产生依赖,过量饮用则可能成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王海表示,咖啡因是一种药物,它对人体中枢神经和心脏、血管有兴奋作用,过量摄入会损害记忆力。
王海称,世界知名的软饮料生产商可口可乐、百事等公司早在2006年1月就达成协议,停止在欧洲市场上对12岁以下儿童进行饮料广告宣传,同时这些企业还将停止在小学校内出售软饮料,但在中国可口可乐未对中国儿童进行限售也未停止对中国儿童进行广告宣传。
此外,在美国销售的饮品标明咖啡因含量,但是在中国销售的可口可乐等饮料却不标明。王海认为,可口可乐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对中国消费者的一种明显歧视。
已做好长期
作战的准备
对于王海状告可口可乐一事,2月9日,可口可乐公司发表了一份声明。声明称:咖啡因等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安全性已被世界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及其他权威国际组织所认定。
在声明中,可口可乐还表示公司生产的“可乐型”含气饮料中添加咖啡因也是符合中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同时国家并无要求在产品标签上标明咖啡因的含量或任何警示用语,因此“可乐型”含气饮料标签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同时,人体摄入咖啡因,在体内并不会造成蓄积。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软饮料中的极少量咖啡因对人体有害。含有少量咖啡因的饮料是公认安全的。
而一同被起诉的中萃公司则表示对此事暂不表态,“我们已知道此事,并且会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中萃公司媒体公关部负责人梅先生表示已经知道王海起诉一事,并已向总公司作了反馈。不过梅先生说,他们尚未收到起诉材料和法院的传票,具体情况也不太清楚,在总公司没有统一表态之前,中萃公司暂时不会对外发表观点。
据了解,在此次遭遇咖啡因标注质疑之前,杭州中萃公司还曾遭遇过防腐剂标注质疑。
2007年,杭州两名消费者以可口可乐、雪碧等饮料的防腐剂标注不明为由,状告杭州中萃公司。据称,这两种饮料中所含成分之一“苯甲酸钠”属防腐剂,长期大量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
王海告诉记者,这只是一场公益诉讼,目的就是为了告诉社会公众,可乐中含有咖啡因,对人体特别是儿童的身体有潜在的危险,因此生产厂商应当特别标明,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而谈到对这场官司的预期,王海笑称,“比较乐观,但也有长期作战的心理准备。”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核心提示:继状告可口可乐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后,2月10日,王海再次追加可口可乐涉嫌欺诈的诉讼请求,他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是故意利用咖啡因的特性令消费者对可口可乐上瘾,从而谋取暴利。
◎《法制周报》记者 郭薇灿
近日,有职业打假人之称的王海突然现身杭州,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诉状,以可口可乐饮料没有标注咖啡因的具体含量,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将可口可乐告上了法庭,目前已被法院受理。
2009年2月11日上午,王海告诉记者,他怀疑可口可乐公司是故意利用咖啡因的兴奋剂特性和致瘾特性令消费者对可口可乐上瘾,产生依赖,从而谋取暴利,进而在2月10日追加对可口可乐公司的诉讼。
意外发现追加诉讼
“我在一次吃饭时又发现2009年前可口可乐公司一直将咖啡因用途虚标为香料,于是追加诉讼请求。”2月11日上午,著名打假人王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2月10日,王海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对可口可乐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王海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是利用咖啡因的兴奋剂功能和致瘾副作用,让消费者产生生理依赖来获取暴利。
王海告诉记者,2009年2月8日,自己在澳门豆捞萧山店吃饭时,发现该餐厅销售的可口可乐(330毫升装)的标识和涉讼可口可乐标识不一致,一个将咖啡因标注为香料,一个将咖啡因标注为食品添加剂。
涉讼的可口可乐(2008年7月30日生产)将咖啡因标示为“香料(包含咖啡因)”,但是澳门豆捞萧山店销售的可口可乐(2009年1月4日生产)将咖啡因标示为“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焦糖色、磷酸、咖啡因)、食用香料”。
王海回京后查阅了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4758-1993《食品添加剂 咖啡因》了解到咖啡因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用途为“增加风味”。
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 2079-1995《食品添加剂 天然咖啡因》介绍咖啡因“在食品工业中作为调味剂使用”。而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对咖啡因的添加剂功能介绍为“其他”。
同时王海又查阅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12月20日下发《关于对食用香料香精市场准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8]317号)所附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香料品种目录》,发现该目录并未将咖啡因列为食用香料。“可见咖啡因并非食用香料或香精。”王海认为。
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作为专业食品生产企业,应该知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内容,其应该知道咖啡因并不是香料。因此王海认为其2009年之前将可口可乐含有的致瘾药物——兴奋剂咖啡因标示为香料,完全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欺诈行为。
可口可乐最初是美国乔治亚州亚特兰大药剂师约翰·彭伯顿1886年发明的一款止咳糖浆,后来有人把糖浆与碳酸水混合起来才成为今天家喻户晓的可口可乐。王海因此怀疑发明可口可乐时添加咖啡因的目的是用于治疗咳嗽,并不是用于增加产品的风味也不是用作香料。但令人愤怒的是,王海从可口可乐公司官方网站上看到的关于可口可乐历史的介绍却有意隐去了“咳嗽”二字,只将可口可乐的历史介绍为药剂师发明的糖浆。
王海进而怀疑可口可乐公司是故意利用咖啡因的兴奋剂特性和致瘾特性令消费者对可口可乐上瘾,产生依赖,从而谋取暴利。这种利用人体对兴奋剂的药物依赖获取利润的行为,不仅仅是缺乏商业道德的恶劣行径,更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明显歧视
中国消费者”
之前的2月6日下午,王海已向西湖区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诉状,状告家喻户晓的大品牌可口可乐。
王海以可口可乐饮料没有标注咖啡因的具体含量,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要求可口可乐的生产商之一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简称中萃公司)对产品包装进行纠正。一同被王海告上法院的还有销售可乐的浙江世纪联华有限公司(华商店),王海同时要求两被告承担其因参与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
考虑到王海来自外地,而且案件属于公益性诉讼,经过审核符合立案条件,西湖区法院当庭立案。
王海说,就在今年春节期间,亲朋好友聚会时他发现,每次吃饭小孩子们都叫嚷着要喝可乐,也因此怀疑可乐中的咖啡因可能导致小孩饮用上瘾。在仔细查看可口可乐罐体发现,罐体上标注了配料中含有致瘾物质咖啡因,但是没有标注咖啡因的具体含量。
“可口可乐公司不但没有标注这种含有强烈致瘾性且副作用明显的‘香料’(咖啡因)的具体含量,而且公然歧视中国消费者”。 “咖啡因是致瘾物质,特别容易让儿童对可乐产生依赖,过量饮用则可能成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王海表示,咖啡因是一种药物,它对人体中枢神经和心脏、血管有兴奋作用,过量摄入会损害记忆力。
王海称,世界知名的软饮料生产商可口可乐、百事等公司早在2006年1月就达成协议,停止在欧洲市场上对12岁以下儿童进行饮料广告宣传,同时这些企业还将停止在小学校内出售软饮料,但在中国可口可乐未对中国儿童进行限售也未停止对中国儿童进行广告宣传。
此外,在美国销售的饮品标明咖啡因含量,但是在中国销售的可口可乐等饮料却不标明。王海认为,可口可乐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对中国消费者的一种明显歧视。
已做好长期
作战的准备
对于王海状告可口可乐一事,2月9日,可口可乐公司发表了一份声明。声明称:咖啡因等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安全性已被世界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及其他权威国际组织所认定。
在声明中,可口可乐还表示公司生产的“可乐型”含气饮料中添加咖啡因也是符合中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同时国家并无要求在产品标签上标明咖啡因的含量或任何警示用语,因此“可乐型”含气饮料标签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同时,人体摄入咖啡因,在体内并不会造成蓄积。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软饮料中的极少量咖啡因对人体有害。含有少量咖啡因的饮料是公认安全的。
而一同被起诉的中萃公司则表示对此事暂不表态,“我们已知道此事,并且会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中萃公司媒体公关部负责人梅先生表示已经知道王海起诉一事,并已向总公司作了反馈。不过梅先生说,他们尚未收到起诉材料和法院的传票,具体情况也不太清楚,在总公司没有统一表态之前,中萃公司暂时不会对外发表观点。
据了解,在此次遭遇咖啡因标注质疑之前,杭州中萃公司还曾遭遇过防腐剂标注质疑。
2007年,杭州两名消费者以可口可乐、雪碧等饮料的防腐剂标注不明为由,状告杭州中萃公司。据称,这两种饮料中所含成分之一“苯甲酸钠”属防腐剂,长期大量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
王海告诉记者,这只是一场公益诉讼,目的就是为了告诉社会公众,可乐中含有咖啡因,对人体特别是儿童的身体有潜在的危险,因此生产厂商应当特别标明,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而谈到对这场官司的预期,王海笑称,“比较乐观,但也有长期作战的心理准备。”
金酒品酒师被指欺骗消费者,王海举报要求撤销品酒师(
关于撤销沈怡方、髙景炎、高月明、杨明“品酒师”职业资格的举报请求书
举 报 人:王海,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站(www.wanghai.net)负责人电话:010-87766208,传真:010-85592269
被举报人: 沈怡方,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全国白酒专家组组长、品酒大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髙景炎,北京酿酒协会理事长、中国白酒专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品酒大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高月明,黑龙江省酿酒协会会长、中国白酒专业协会常务理事、品酒大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杨 明,国家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酒类分会秘书长、品酒大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举报请求:
1. 若查证属实,请依法撤销颁发给沈怡方等四人的“品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
2. 请依据《信访条例》书面通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在代理消费者维权时,发现沈怡方等四位所谓专家在品尝黄金酒后,一致给予由五粮液集团保健酒有限责任公司代工生产的黄金酒“五种粮食,六味中药,古法酿造,开盖清香,入口柔和,饮之大补”的高度评价。
后举报人经查阅相关资料以及法律法规发现,沈怡方等四位所谓品酒大师存在但不限于如下几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被举报人明知品酒师无评价白酒功效的资质或资格以及能力,却将黄金酒评价为具有“饮之大补”功效,是违反《品酒师职业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
《品酒师国家职业标准》对品酒师的职业定义为“应用感官品评技术,评价酒体质量,指导酿酒工艺、贮存和勾调,进行酒体设计和新产品开发的人员。”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网(http://ms.nvq.net.cn/nvqdbApp/htm/biaozhun/ecGzs_ZyBz-87117.html)的介绍,品酒师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对入库半成品就进行分级和质量评价;
(2)提出发酵蒸馏工艺改进建议;
(3)对酒的贮存过程进行质量鉴定;
(4)对酒的组合和调味方案进行评价;
(5)对酒产品的感官质量进行监控;
(6)选择合理的酿酒工艺技术;
(7)对新产品的感官质量进行鉴定。
注:职业描述以已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内容为准
作为品酒师,被举报人职业范围仅限于根据《品酒师国家职业标准》和相关白酒国家标准对酒的色、香、味等做出评价,无资质或资格以及能力评价白酒功效。
“饮之大补”属于功效描述,应经临床试验后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被举报人明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黄金酒功效仅为“增强免疫力、缓解疲劳”仍违反法律法规和《品酒师国家职业标准》鼓吹其“饮之大补”,足见被举报人存在严重的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恶意。
二.被举报人对于黄金酒的成分描述以及认定毫无根据,亦有作假嫌疑。
品酒师并非法定的质量检测检验机构,故无能力对于白酒的原料成分进行认定。
且被举报人品尝黄金酒的活动系以会议形式进行,根据一般常理,仅从对于色、香、味等的考察根本无法确认黄金酒含有“五种粮食、六味中药”的成分。因此,可合理怀疑被举报人的上述认定毫无依据。
那么,在会议形式无法确认黄金酒是否含有“五种粮食、六味中药”以及没有资质资格和能力对于白酒成分进行检验分析的情况下,被举报人依然执意做出上述认定,显然违反了《品酒师国家职业标准》并违背了品酒师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属于典型的渎职、失职行为。
三.被举报人放任黄金酒生产、销售商使用其虚假评价用于广告宣传,属于知法犯法,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五粮液黄金酒官网http://www.wuliangyehjj.com/的网站广告《产品手册》和黄金酒的宣传册广告可以证实:黄金酒的生产、销售商广泛使用四位所谓的品酒师的所谓权威评价作为其推销产品的广告,借以误导、欺诈消费者,达到扩大市场占有率、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保健品的广告审查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利用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正是由于被举报人上述欺骗消费者行为,造成消费者误以为黄金酒具有大补功效之恶劣后果,严重破坏了我国白酒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影响了品酒师行业的队伍建设。这种不负责任的虚假的功效评价无论对消费者、同业竞争者,还是对和谐社会的建设都造成了恶劣影响。
因此,作为该虚假评价的评价人的四位品酒师难逃其咎,理应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承担相关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
而且在理应知晓生产商大量使用其虚假功效评价的前提下,未及时督促生产、销售商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应就其虚假评价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就生产、销售商违法广告宣传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贵会作为“品酒师”职业资格的颁发、管理单位,依法享有对“品酒师”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与义务,有义务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撤销不再符合“品酒师”职业资格要求的被举报人的职业认证资格,避免使其成为误导、欺骗消费者以及影响和谐、有序的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帮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违法、违规做出虚假功效评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不符合作为“品酒师”所应有的职业操守,恳请贵会依法撤销被举报人的“品酒师”职业资格,并书面通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此致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 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举报人:王海
200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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