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打假,十倍赔偿
食品打假,十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由Admin于周日 三月 21, 2010 7:44 pm进行了最后一次编辑,总共编辑了1次
职业打假人状告王老吉索10倍赔偿
京城出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第一案 职业打假人状告王老吉索10倍赔偿
王老吉与食品安全法的“遭遇战”
本报记者 杜晓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自食品安全法正式实行以来,王老吉一直身处舆论漩涡中心。近日,职业打假人赵建磊再度敲山震虎,依据食品安全法将王老吉的销售方———北京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销售方给予10倍赔偿。
目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职业打假人再战王老吉
赵建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年6月1日,他在华联超市看到一种王老吉凉茶,包装上写着“怕上火,喝王老吉”,便花21.3元买了一箱,但喝完后便感觉不适。
“我后来查了一下相关资料,该产品中的夏枯草、蛋花和布渣叶属于非法添加的物质。”赵建磊说,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但是,“目前卫生部公布的目录里并没有上述3种药品”。
此外,赵建磊还认为,王老吉广告中的“上火”一词,是中医理论里对人体状态的描述用语,其做法也违反了《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
对于为何不起诉经营者而将销售者送上了法庭,赵建磊解释说:“从法律程序上考虑这样更简洁。另外,销售者也有查验食品的义务,总不能连卖的食品是否安全都不知道吧。”
对于这一官司,赵建磊比较有信心。他说,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21.3元并增加10倍赔偿213元,“按照法律条文来说,应该赔我这么多钱,这是没有错的”。
记者了解到,2005年年初,打假人刘殿林也曾以王老吉凉茶中涉嫌违法添加夏枯草、存在欺诈为由,向西城法院提出起诉,向西单购物中心和厂家双倍索赔8元,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令败诉。
记者随后联系了被告方北京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处在获知记者意图后提供了一个电话,并表示,“就此案进行采访必须拨打这一电话”。然而,截止记者发稿时,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王老吉添加剂事件一波三折
事实上,关于王老吉凉茶中添加夏枯草等物质的争议早已有之。
据了解,早在5月11日,卫生部就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王老吉饮料中部分成分和原料确实不包括在卫生部已经公布的允许食用中药材名单之列。
对此,各方迅速做出了反应:
5月12日下午,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就“王老吉凉茶饮料中有关添加物问题”召开记者招待会作出回应。会长张俊修表示,根本不存在添加物违规问题。
5月14日,职业策划人叶征潮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王老吉应在包装上标注不适宜人群,并表示多名医生认为他的胃溃疡与饮用王老吉有关联。
令人费解的是,仅仅4天之后,也就是5月15日,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关于王老吉凉茶有关情况的说明》称,“王老吉凉茶是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备案和销售的产品”,推翻了此前的认定。
5月25日,叶征潮获得有关方面的反馈:诉讼“暂缓”。
而自从身陷添加剂漩涡以来,王老吉方的回应,仅限于在其网站上引用卫生部的公告。
据了解,此前,据卫生部1987年10月联合发布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在食品卫生法生效以前,传统上把药物作为添加成分加入,不宣传疗效并有30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品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卫生部备案,可以销售,销售地区不限。
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食品安全法的正式实行,意味着颁布于22年前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失效了。
“目前就红罐王老吉所做的宣传来看,已经构成了宣传疗效的成分。”对于王老吉违规与否的戏剧性鉴定过程,赵建磊表示不理解,“究竟对人体有什么样的影响,总得有个说法。”
鉴于现有的一些消费者喝了凉茶后的不适反应,赵建磊认为:“最起码企业可以在包装上注明‘体寒慎用’之类的字眼。”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说,不标上此类字眼是企业担心影响凉茶的销路。王老吉作为食字号的饮料,就不应该在广告中用有药物功能的广告词,“这让很多人都认为王老吉谁都可以喝”。
食品安全法有利于消费者“较真”
这一看似不大的官司却引发了社会多方关注,赵建磊认为,这源自近年来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
“食品里面有很多东西可以加,比如添加剂、增强剂、防腐剂等,但是在添加之前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或者控制一定的剂量。现在的问题是,很多食品企业没有经过正常程序就随意添加,很多东西也许仅仅作为一种噱头,也没有人知道其对人体究竟有害无害。”
赵建磊为记者举了个例子,某知名乳品企业推出了一种活性益生菌,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未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不得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在有消费者投诉之后,经查,该活性益生菌种并未获卫生部批准使用作为新资源食品。
在食品安全法尚未正式实施之前,消费者维权一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消费者普遍反映,依据消法维权存在两点不易操作之处:首先,必须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才能索赔;其次,消费者能够获得的赔偿额度最多只能达到两倍。
“如果依据食品安全法起诉,只要生产企业生产出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便可以起诉。此外,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10倍的赔偿额度也更加合理。”赵建磊说,如果消费者能多“较真”,以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能有效增加不法企业的违法成本,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程度。
但赵建磊仍悲观地认为,起诉食品生产企业的人不会太多,因为,“即便获得了10倍的赔偿,与打官司的成本相比,还是得不偿失。”
案外人语
在添加剂泛滥的市场语境中,消费者谈“添”色变不足为奇。
事实上,王老吉添加夏枯草事件,不应该成为一件疑案,科技这么发达,医学这么先进,对夏枯草进行鉴定、试验,看其有无毒副作用,并不是一件多难的事。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眼下最需要的是科学权威的鉴定;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喝王老吉究竟安全不安全?
王老吉与食品安全法的“遭遇战”
本报记者 杜晓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自食品安全法正式实行以来,王老吉一直身处舆论漩涡中心。近日,职业打假人赵建磊再度敲山震虎,依据食品安全法将王老吉的销售方———北京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销售方给予10倍赔偿。
目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职业打假人再战王老吉
赵建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年6月1日,他在华联超市看到一种王老吉凉茶,包装上写着“怕上火,喝王老吉”,便花21.3元买了一箱,但喝完后便感觉不适。
“我后来查了一下相关资料,该产品中的夏枯草、蛋花和布渣叶属于非法添加的物质。”赵建磊说,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但是,“目前卫生部公布的目录里并没有上述3种药品”。
此外,赵建磊还认为,王老吉广告中的“上火”一词,是中医理论里对人体状态的描述用语,其做法也违反了《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
对于为何不起诉经营者而将销售者送上了法庭,赵建磊解释说:“从法律程序上考虑这样更简洁。另外,销售者也有查验食品的义务,总不能连卖的食品是否安全都不知道吧。”
对于这一官司,赵建磊比较有信心。他说,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货款21.3元并增加10倍赔偿213元,“按照法律条文来说,应该赔我这么多钱,这是没有错的”。
记者了解到,2005年年初,打假人刘殿林也曾以王老吉凉茶中涉嫌违法添加夏枯草、存在欺诈为由,向西城法院提出起诉,向西单购物中心和厂家双倍索赔8元,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令败诉。
记者随后联系了被告方北京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处在获知记者意图后提供了一个电话,并表示,“就此案进行采访必须拨打这一电话”。然而,截止记者发稿时,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王老吉添加剂事件一波三折
事实上,关于王老吉凉茶中添加夏枯草等物质的争议早已有之。
据了解,早在5月11日,卫生部就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王老吉饮料中部分成分和原料确实不包括在卫生部已经公布的允许食用中药材名单之列。
对此,各方迅速做出了反应:
5月12日下午,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就“王老吉凉茶饮料中有关添加物问题”召开记者招待会作出回应。会长张俊修表示,根本不存在添加物违规问题。
5月14日,职业策划人叶征潮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王老吉应在包装上标注不适宜人群,并表示多名医生认为他的胃溃疡与饮用王老吉有关联。
令人费解的是,仅仅4天之后,也就是5月15日,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关于王老吉凉茶有关情况的说明》称,“王老吉凉茶是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备案和销售的产品”,推翻了此前的认定。
5月25日,叶征潮获得有关方面的反馈:诉讼“暂缓”。
而自从身陷添加剂漩涡以来,王老吉方的回应,仅限于在其网站上引用卫生部的公告。
据了解,此前,据卫生部1987年10月联合发布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在食品卫生法生效以前,传统上把药物作为添加成分加入,不宣传疗效并有30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品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卫生部备案,可以销售,销售地区不限。
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食品安全法的正式实行,意味着颁布于22年前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失效了。
“目前就红罐王老吉所做的宣传来看,已经构成了宣传疗效的成分。”对于王老吉违规与否的戏剧性鉴定过程,赵建磊表示不理解,“究竟对人体有什么样的影响,总得有个说法。”
鉴于现有的一些消费者喝了凉茶后的不适反应,赵建磊认为:“最起码企业可以在包装上注明‘体寒慎用’之类的字眼。”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说,不标上此类字眼是企业担心影响凉茶的销路。王老吉作为食字号的饮料,就不应该在广告中用有药物功能的广告词,“这让很多人都认为王老吉谁都可以喝”。
食品安全法有利于消费者“较真”
这一看似不大的官司却引发了社会多方关注,赵建磊认为,这源自近年来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
“食品里面有很多东西可以加,比如添加剂、增强剂、防腐剂等,但是在添加之前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或者控制一定的剂量。现在的问题是,很多食品企业没有经过正常程序就随意添加,很多东西也许仅仅作为一种噱头,也没有人知道其对人体究竟有害无害。”
赵建磊为记者举了个例子,某知名乳品企业推出了一种活性益生菌,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未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不得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在有消费者投诉之后,经查,该活性益生菌种并未获卫生部批准使用作为新资源食品。
在食品安全法尚未正式实施之前,消费者维权一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消费者普遍反映,依据消法维权存在两点不易操作之处:首先,必须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才能索赔;其次,消费者能够获得的赔偿额度最多只能达到两倍。
“如果依据食品安全法起诉,只要生产企业生产出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便可以起诉。此外,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10倍的赔偿额度也更加合理。”赵建磊说,如果消费者能多“较真”,以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能有效增加不法企业的违法成本,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程度。
但赵建磊仍悲观地认为,起诉食品生产企业的人不会太多,因为,“即便获得了10倍的赔偿,与打官司的成本相比,还是得不偿失。”
案外人语
在添加剂泛滥的市场语境中,消费者谈“添”色变不足为奇。
事实上,王老吉添加夏枯草事件,不应该成为一件疑案,科技这么发达,医学这么先进,对夏枯草进行鉴定、试验,看其有无毒副作用,并不是一件多难的事。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眼下最需要的是科学权威的鉴定;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喝王老吉究竟安全不安全?
青岛职业打假人到沈阳买海参获10倍赔偿
6月1日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青岛的闫先生在沈阳获得了10倍于商品价格的赔偿。这样的“消费”,闫先生还将在沈阳继续。 记者 刘红涛 摄
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
当日,从青岛赶来的职业打假人闫友就在沈阳一家大型商店内获得了10倍赔偿。这也是沈阳《食品安全法》维权第一案。
现在,闫友正在沈阳等待下一次10倍赔偿。
第一次获赔4900元
5月27日,闫友在沈阳市东顺城街一家副食商店购买了20只即食海参。“这些海参的包装袋上并没有QS标志(国家质量安全标志),就连生产日期也没有,重量也比包装袋上标注的轻了一半……”
6月1日,闫先生来到商店,要求商店退货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他们不承认销售的海参没有生产日期,还怀疑是我擦去海参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 ”闫友向记者介绍。
为了证实这种即食海参存在问题,闫友又在这家商场购买了10只同品牌、同包装的海参,这些依然没有生产日期和QS标志。海参经销商只得承认自己出卖的商品存在不规范包装。
经过协商,闫友分别获得赔偿:他在5月27日购买的20只即食海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获得了双倍于商品价格赔偿。而他在6月1日为了证明即食海参包装存在相关问题而再次购买的10只即食海参,按当日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获得了商品价格10倍的赔偿。
这样算下来,闫友在这里获得了4900元的赔偿。
下个目标是1.35万元
昨日上午10时30分,记者又跟随闫友来到另一家超市,闫友和两名随行人员正在跟超市的工作人员争执关于另外一起食品违法事件的赔偿问题。“他们态度很不好,说要找一个负责人来跟我谈,结果等了一个多小时也不见人。 ”闫友说。
闫友手里拿着一只绿色包装的即食海参,语气激昂:“你看已经过了保质期,商场依然在卖,而且实际重量还不到20克。消费者的利益怎么能得到保障! ”
他手里是大连一家食品生产厂家生产的即食海参,包装袋上显示,海参保质期到今年5月,重量为30克,包装上也没有QS标志。
闫友在这里买了30只海参,每只标价45元,30只共1350元,10倍赔偿应为1.35万元。
所涉超市清空海参展柜
在这家超市的三楼海参柜台记者发现,所有原先摆放海参的展柜已被全部清空,只有贴在柜台上的价格标签还在证明着这里曾经是海参的销售柜台。“昨天就有一个人来这里买海参,然后找我们索赔……”记者听见柜台前几个穿白色制服的售货员小声地叨咕着。
由于超市并没有给闫先生明确的答复,闫先生表示将会“耐心”等待结果,他还表示,将继续在沈阳进行这样的“购买”行为。
【对话打假人】
“我这是维护自己的利益”
辽沈晚报:明知产品不合格,你还购买并要求10倍赔偿,不会被商家视为敲诈?
闫友:我这是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在维护所有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只是要求商家退换商品,不一定能更正他们(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10倍的赔偿也许会触动商家和食品生产企业,使他们能遵守法律规定生产、出售商品,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辽沈晚报:刚才在网上查了一下,有媒体提到您时,曾表明闫友是化名?
闫友:这是我的真名。
辽沈晚报:遇到过司法纠纷吗?比如被起诉。
闫友:没有。
(来源: 辽沈晚报 )
6月1日起,《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
当日,从青岛赶来的职业打假人闫友就在沈阳一家大型商店内获得了10倍赔偿。这也是沈阳《食品安全法》维权第一案。
现在,闫友正在沈阳等待下一次10倍赔偿。
第一次获赔4900元
5月27日,闫友在沈阳市东顺城街一家副食商店购买了20只即食海参。“这些海参的包装袋上并没有QS标志(国家质量安全标志),就连生产日期也没有,重量也比包装袋上标注的轻了一半……”
6月1日,闫先生来到商店,要求商店退货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他们不承认销售的海参没有生产日期,还怀疑是我擦去海参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 ”闫友向记者介绍。
为了证实这种即食海参存在问题,闫友又在这家商场购买了10只同品牌、同包装的海参,这些依然没有生产日期和QS标志。海参经销商只得承认自己出卖的商品存在不规范包装。
经过协商,闫友分别获得赔偿:他在5月27日购买的20只即食海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获得了双倍于商品价格赔偿。而他在6月1日为了证明即食海参包装存在相关问题而再次购买的10只即食海参,按当日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获得了商品价格10倍的赔偿。
这样算下来,闫友在这里获得了4900元的赔偿。
下个目标是1.35万元
昨日上午10时30分,记者又跟随闫友来到另一家超市,闫友和两名随行人员正在跟超市的工作人员争执关于另外一起食品违法事件的赔偿问题。“他们态度很不好,说要找一个负责人来跟我谈,结果等了一个多小时也不见人。 ”闫友说。
闫友手里拿着一只绿色包装的即食海参,语气激昂:“你看已经过了保质期,商场依然在卖,而且实际重量还不到20克。消费者的利益怎么能得到保障! ”
他手里是大连一家食品生产厂家生产的即食海参,包装袋上显示,海参保质期到今年5月,重量为30克,包装上也没有QS标志。
闫友在这里买了30只海参,每只标价45元,30只共1350元,10倍赔偿应为1.35万元。
所涉超市清空海参展柜
在这家超市的三楼海参柜台记者发现,所有原先摆放海参的展柜已被全部清空,只有贴在柜台上的价格标签还在证明着这里曾经是海参的销售柜台。“昨天就有一个人来这里买海参,然后找我们索赔……”记者听见柜台前几个穿白色制服的售货员小声地叨咕着。
由于超市并没有给闫先生明确的答复,闫先生表示将会“耐心”等待结果,他还表示,将继续在沈阳进行这样的“购买”行为。
【对话打假人】
“我这是维护自己的利益”
辽沈晚报:明知产品不合格,你还购买并要求10倍赔偿,不会被商家视为敲诈?
闫友:我这是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在维护所有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只是要求商家退换商品,不一定能更正他们(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10倍的赔偿也许会触动商家和食品生产企业,使他们能遵守法律规定生产、出售商品,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辽沈晚报:刚才在网上查了一下,有媒体提到您时,曾表明闫友是化名?
闫友:这是我的真名。
辽沈晚报:遇到过司法纠纷吗?比如被起诉。
闫友:没有。
(来源: 辽沈晚报 )
《食品安全法》开启食品维权新阶段
《食品安全法》开启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和维权的新阶段,尤其是其中第九十六条的“十倍赔偿”规定更是对消费者维权有利。不过,新法的实施也使得疑似恶意消费的案例出现。近期,我市及全国各地陆续出现职业打假人要求十倍索赔案例。如何界定消费者的定义?“知假买假”能否获十倍赔偿?昨日,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案例顾客买过期饺子获2000元赔偿
李女士近日在我市某超市买了30包饺子,回家当晚就发现口味不对。李女士检查了保质期,发现已经过期4天。第二天李女士与超市进行交涉,要求对方依据《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赔偿其3000元。几经交涉,最后在工商部门调解下,超市赔付李女士2000元。
在双方交涉的过程中,超市负责人曾表示:“我们实在难以想象,为什么她要一次性购买这么多同样的食品?若是要批发她可去批发市场,价格也便宜许多。而她似乎是有备而来。同时,她对《食品安全法》十分了解,说按照哪一条款可以要求我们赔付多少。为此,我们怀疑遇到了恶意消费行为。”不过,这位负责人也说,到底是不是恶意消费,很难断定。
与此同时,我市另一家大型超市也出现了“面包里出现头发要求十倍赔偿的案例”,最后,工商部门调查,在面包袋子里发现了两个头发丝般细小的洞,而这个消费者也没有再出现过。相关人士说,如果是类似恶意索赔或者并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超市一般也会进行考虑,不会轻易进行十倍赔付。
记者了解到:《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其中的“十倍赔偿”条款引起了一些职业打假人的关注。一职业打假人在我省沈阳市一家大型商店购买了20只无生产日期的即食海参,经协商,此人获得商店10倍赔偿,共计4900元;随后,该打假人在沈阳市一家超市再次购买了30只超过保质期的即食海参,获得10倍赔偿共计1.35万元。
与此同时,云南省昆明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以及天津市、北京市等地,纷纷出现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要求十倍赔偿的案例。
焦点知假买假受不受保护?
法律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故意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由此,“知假买假者算不算消费者”这一探讨了十几年的问题,再次引发人们关注。
在法律面前,消费者到底是谁?199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从国家立法的高度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综上,只要是自己掏钱买商品、买服务或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人,就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消费者。
《消法》实施后的第二年春天,随着王海的出现和示范作用,社会上逐渐出现了一批知假买假后向商家索赔获利的职业打假人。当时较大的争议就在于知假买假者算不算消费者。一些经营者往往以王海等人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消费,从而否认其是消费者并拒绝加倍赔偿。在这场争议最激烈的1996年,《消法》起草人之一的法学专家何山“以身试法”——主动知假买假,并将出售假画的北京市某商行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1996年8月2日,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何山知假买假也是消费者,判令被告加倍赔偿何山购画款5800元。
但何山胜诉的判决,并没有为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议画上句号。十几年来,不同的声音一直存在,消费者知假买假引发的案例在不同的法院,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正如《消法》实施十几年来关于消费者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一样,对于《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出现的职业打假人依据“十倍赔偿”条款索赔的现象,同样有不同的看法,有待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明确。
说法知假买假难索十倍赔偿
打假人的特征一般是:懂程序、有预期、有动机。通常是两地联合,结伙行动,异地诉讼,各有分工。彼此用对方的名义购买,其中一个人出面,背后有其他人操作。他们有明确的目标,一段时间专盯某家商场,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专挑商品容易出问题的方面,比如实际生产厂家和包装标注的厂家不符,产品宣传与实际功效不符等。并且非常熟悉程序,先批量购买并开发票,然后投诉、起诉、上诉,直到达到要求双倍、乃至十倍索赔的目的。
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目前对类似的民间自发性打假活动的合理性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也确实存在一些人利用国家法律的空白通过打假来牟取个人利益。假一赔十的适用对象应该是消费者,按照目前消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由此看来,如果是出于其他需要购买商品,例如以盈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就不能认定其是消法定义的消费者,只能认定其是消费行为,因此不能受消法保护,只能受民法和产品质量法保护。但实际生活中,也很难准确判断某些消费行为是生活消费还是盈利的。
大连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主任杨庆祥表示,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假冒伪劣商品确实在消费领域大量存在,屡禁不绝,执法机关的打击也不能一蹴而就。打假人士对打假的研究、打假的积极性和力度都是普通消费者所不具有的,他们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他们的打假行为更主动、更高效、更有力度,对厂家和商家的冲击力和震慑力更大,对净化市场的作用更大。“社会存在这些民间打假人士,不管他们是出于什么目的,生产企业和商家都应该首先加强自律,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对自己销售的商品把好质量关。否则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如果发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如果明知商品有问题还进行销售,或者有意更改商品生产日期和标识,那就是触犯了法律,更是在严打范围之内。”杨庆祥说。
案例顾客买过期饺子获2000元赔偿
李女士近日在我市某超市买了30包饺子,回家当晚就发现口味不对。李女士检查了保质期,发现已经过期4天。第二天李女士与超市进行交涉,要求对方依据《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赔偿其3000元。几经交涉,最后在工商部门调解下,超市赔付李女士2000元。
在双方交涉的过程中,超市负责人曾表示:“我们实在难以想象,为什么她要一次性购买这么多同样的食品?若是要批发她可去批发市场,价格也便宜许多。而她似乎是有备而来。同时,她对《食品安全法》十分了解,说按照哪一条款可以要求我们赔付多少。为此,我们怀疑遇到了恶意消费行为。”不过,这位负责人也说,到底是不是恶意消费,很难断定。
与此同时,我市另一家大型超市也出现了“面包里出现头发要求十倍赔偿的案例”,最后,工商部门调查,在面包袋子里发现了两个头发丝般细小的洞,而这个消费者也没有再出现过。相关人士说,如果是类似恶意索赔或者并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超市一般也会进行考虑,不会轻易进行十倍赔付。
记者了解到:《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其中的“十倍赔偿”条款引起了一些职业打假人的关注。一职业打假人在我省沈阳市一家大型商店购买了20只无生产日期的即食海参,经协商,此人获得商店10倍赔偿,共计4900元;随后,该打假人在沈阳市一家超市再次购买了30只超过保质期的即食海参,获得10倍赔偿共计1.35万元。
与此同时,云南省昆明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以及天津市、北京市等地,纷纷出现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要求十倍赔偿的案例。
焦点知假买假受不受保护?
法律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故意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由此,“知假买假者算不算消费者”这一探讨了十几年的问题,再次引发人们关注。
在法律面前,消费者到底是谁?199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从国家立法的高度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综上,只要是自己掏钱买商品、买服务或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人,就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消费者。
《消法》实施后的第二年春天,随着王海的出现和示范作用,社会上逐渐出现了一批知假买假后向商家索赔获利的职业打假人。当时较大的争议就在于知假买假者算不算消费者。一些经营者往往以王海等人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消费,从而否认其是消费者并拒绝加倍赔偿。在这场争议最激烈的1996年,《消法》起草人之一的法学专家何山“以身试法”——主动知假买假,并将出售假画的北京市某商行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1996年8月2日,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何山知假买假也是消费者,判令被告加倍赔偿何山购画款5800元。
但何山胜诉的判决,并没有为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议画上句号。十几年来,不同的声音一直存在,消费者知假买假引发的案例在不同的法院,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正如《消法》实施十几年来关于消费者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一样,对于《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出现的职业打假人依据“十倍赔偿”条款索赔的现象,同样有不同的看法,有待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明确。
说法知假买假难索十倍赔偿
打假人的特征一般是:懂程序、有预期、有动机。通常是两地联合,结伙行动,异地诉讼,各有分工。彼此用对方的名义购买,其中一个人出面,背后有其他人操作。他们有明确的目标,一段时间专盯某家商场,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专挑商品容易出问题的方面,比如实际生产厂家和包装标注的厂家不符,产品宣传与实际功效不符等。并且非常熟悉程序,先批量购买并开发票,然后投诉、起诉、上诉,直到达到要求双倍、乃至十倍索赔的目的。
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目前对类似的民间自发性打假活动的合理性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也确实存在一些人利用国家法律的空白通过打假来牟取个人利益。假一赔十的适用对象应该是消费者,按照目前消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由此看来,如果是出于其他需要购买商品,例如以盈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就不能认定其是消法定义的消费者,只能认定其是消费行为,因此不能受消法保护,只能受民法和产品质量法保护。但实际生活中,也很难准确判断某些消费行为是生活消费还是盈利的。
大连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主任杨庆祥表示,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假冒伪劣商品确实在消费领域大量存在,屡禁不绝,执法机关的打击也不能一蹴而就。打假人士对打假的研究、打假的积极性和力度都是普通消费者所不具有的,他们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他们的打假行为更主动、更高效、更有力度,对厂家和商家的冲击力和震慑力更大,对净化市场的作用更大。“社会存在这些民间打假人士,不管他们是出于什么目的,生产企业和商家都应该首先加强自律,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对自己销售的商品把好质量关。否则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如果发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而如果明知商品有问题还进行销售,或者有意更改商品生产日期和标识,那就是触犯了法律,更是在严打范围之内。”杨庆祥说。
知假买假”获赔偿符合立法宗旨
【食品安全法】食品打假维权常识知假买假可获赔偿
“知假买假”获赔偿符合立法宗旨
调查发现,多数法律界和消保领域的专业人士认为,任何人只要其购买的食品不用于经营活动,便是消费者,就应当受到《食品安全法》的保护。
京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邓云林:
从法理方面说,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其行为理应受到《食品安全法》的保护。在一个法治社会,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与自由。只要消费者的钱来路正当,消费者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使用它们(购买违禁品除外),任何机构与个人均无权对消费者的花钱动机进行审查。持“把知假买假者从消费者行列中剔除出去”观点的人,实际上是要对人们花钱的主观意愿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不仅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一种侵犯,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嘲弄。以购买目的和动机将购买者分为消费者和非消费者,从法理上说是权利保护的一种倒退,从实践上说是一种无法操作的徒劳。在假冒伪劣商品依旧屡禁不止的今天,从法律上充分肯定和支持知假买假索赔的行为,是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根本利益的有效举措。
“十倍赔偿”条款要对不法经营者形成实际威慑力,需要有人在现实中激活它,由谁来激活呢?要靠有责任感的公民,靠买假的受害者,当然也不能排除那些在利益驱动下去维权的人,而故意买假索赔的行为会对造假售假形成更大的威慑。此外,知假买假者多是一些熟悉法律、精通程序的人士,他们用行动去激活“十倍赔偿”条款会更有效率。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屈建辉:
《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普通消费者对于新法有一个了解、熟悉、运用的过程。而职业打假人相对敏锐,加之利益驱动,他们在维权上会一马当先。不管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如何,只要不是将所购食品用于经营,他就是消费者,就应该接受《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当然,职业打假人可能存在道德瑕疵,但其行为却不违法。在食品安全不容乐观的现阶段,不论是普通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拿起“十倍赔偿”的法律武器,通过诉讼手段来打击食品违法行为,有助于提升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
“知假买假”获赔偿符合立法宗旨
调查发现,多数法律界和消保领域的专业人士认为,任何人只要其购买的食品不用于经营活动,便是消费者,就应当受到《食品安全法》的保护。
京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邓云林:
从法理方面说,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其行为理应受到《食品安全法》的保护。在一个法治社会,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与自由。只要消费者的钱来路正当,消费者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使用它们(购买违禁品除外),任何机构与个人均无权对消费者的花钱动机进行审查。持“把知假买假者从消费者行列中剔除出去”观点的人,实际上是要对人们花钱的主观意愿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不仅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一种侵犯,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嘲弄。以购买目的和动机将购买者分为消费者和非消费者,从法理上说是权利保护的一种倒退,从实践上说是一种无法操作的徒劳。在假冒伪劣商品依旧屡禁不止的今天,从法律上充分肯定和支持知假买假索赔的行为,是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根本利益的有效举措。
“十倍赔偿”条款要对不法经营者形成实际威慑力,需要有人在现实中激活它,由谁来激活呢?要靠有责任感的公民,靠买假的受害者,当然也不能排除那些在利益驱动下去维权的人,而故意买假索赔的行为会对造假售假形成更大的威慑。此外,知假买假者多是一些熟悉法律、精通程序的人士,他们用行动去激活“十倍赔偿”条款会更有效率。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屈建辉:
《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普通消费者对于新法有一个了解、熟悉、运用的过程。而职业打假人相对敏锐,加之利益驱动,他们在维权上会一马当先。不管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如何,只要不是将所购食品用于经营,他就是消费者,就应该接受《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当然,职业打假人可能存在道德瑕疵,但其行为却不违法。在食品安全不容乐观的现阶段,不论是普通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拿起“十倍赔偿”的法律武器,通过诉讼手段来打击食品违法行为,有助于提升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
回复: 食品打假,十倍赔偿
法院首次明确职业打假人身份
2009/06/23 00:49 来源:北京青年报 李罡 本报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之日起,有关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的争议就不断。记者昨日从石景山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发布的《石景山法院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首次明确: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据悉,这是本市法院首次正式确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
石景山法院法官芦铸介绍,石景山法院自2006年起,每年消费维权类案件增长的幅度都高达200%。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原告主体是职业打假人或案件代理人为职业打假人的,所占比例达到6成以上。
长期以来,职业打假人是否可以作为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一直多有争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据此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索赔,带有明显商业目的,所以职业打假人不应等同于“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法院在审理消费维权类案件中,被告厂商的第一个抗辩理由,也多把矛头指向职业打假人不应等同于普通消费者。
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却发现,在案件的实际审理中,往往难以区别普通消费者与职业打假人。此外,法律上也没有规定职业打假人就没有诉权。另外,由于职业打假人的消费主体身份一直遭到质疑,目前出现了很多职业打假人躲到幕后,而把一般消费者推到台前的消费维权案件,或者一般消费者当原告,职业打假人充当代理人的案件。以职业打假人身份来阻止职业打假,实际上并不能真正阻止职业打假人通过诉讼维权或者作为一种索赔手段。
石景山法院认为,消费者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多处于弱势地位,而职业打假人无论从举证能力,诉讼经验都高于一般消费者,确定职业打假人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的主体资格,更有利于净化消费市场。对于个体消费者而言,无须去追究其购买商品的真正需求,个人只要能证明购买行为已经发生,且不是用于再销售,不考虑购买数量多少和是否实际用于个人消费,都应该认定为是消费者,即是适合的原告。
2009/06/23 00:49 来源:北京青年报 李罡 本报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之日起,有关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的争议就不断。记者昨日从石景山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发布的《石景山法院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首次明确: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据悉,这是本市法院首次正式确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
石景山法院法官芦铸介绍,石景山法院自2006年起,每年消费维权类案件增长的幅度都高达200%。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原告主体是职业打假人或案件代理人为职业打假人的,所占比例达到6成以上。
长期以来,职业打假人是否可以作为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一直多有争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据此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索赔,带有明显商业目的,所以职业打假人不应等同于“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法院在审理消费维权类案件中,被告厂商的第一个抗辩理由,也多把矛头指向职业打假人不应等同于普通消费者。
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却发现,在案件的实际审理中,往往难以区别普通消费者与职业打假人。此外,法律上也没有规定职业打假人就没有诉权。另外,由于职业打假人的消费主体身份一直遭到质疑,目前出现了很多职业打假人躲到幕后,而把一般消费者推到台前的消费维权案件,或者一般消费者当原告,职业打假人充当代理人的案件。以职业打假人身份来阻止职业打假,实际上并不能真正阻止职业打假人通过诉讼维权或者作为一种索赔手段。
石景山法院认为,消费者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多处于弱势地位,而职业打假人无论从举证能力,诉讼经验都高于一般消费者,确定职业打假人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的主体资格,更有利于净化消费市场。对于个体消费者而言,无须去追究其购买商品的真正需求,个人只要能证明购买行为已经发生,且不是用于再销售,不考虑购买数量多少和是否实际用于个人消费,都应该认定为是消费者,即是适合的原告。
回复: 食品打假,十倍赔偿
买到过期食品最高可获十倍赔偿
日前,林先生来到工商所咨询,叙说了这样一件事:前些天,他的一位在熟溪街道某村开超市的朋友,由于不小心卖出了一袋超过保质期十来天的大米,被那位买了那袋大米的顾客缠上了,先是那家的一个小孩子生病,是患感冒了,却说是吃了超过保质期的大米才生的病,开超市的业主自知卖出了过期食品理亏,代付了数百元的医药费,不料想那顾客还提出了1万元的赔偿要求,这让他很难接受,那位顾客不依不饶,以举报、投诉、打官司相要挟。林先生想了解此事究竟该如何了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和价款十倍以内的赔偿金;但提出十倍赔偿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国家权威部门监测或抽查并对社会公示的不合格产品,而商家仍在销售,无论商家是否承认知情都是故意销售不合格产品;其次,已经超过了预包装上写明的食品保质期,而商家还在销售的也算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第三,商家销售食品外观已经明显腐烂变质的食品。这三项中任意符合其一,消费者都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家提出十倍赔偿金。
工商部门提醒食品经营者: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法定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承担起法定责任。一是落实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二是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三是发现自己出售了不安全的食品,要及时召回,就是及时买回来,以免造成损害。
工商部门也提醒消费者:一是购买食品要认真查看包装上的相关内容;二是要索要票据;三是万一造成损害,要保留证据。如果买了过期食品,但商家却拒不执行10倍赔偿金,大致有5个途径:可以向消协投诉,然后消协出面协调;向工商12315投诉,工商部门根据调查情况责令执行;向质监部门投诉,质监部门责令生产厂家执行;和生产厂家或商家协商解决;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拒不执行召回问题食品者,执法部门将根据法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可实行经济处罚。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50000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可处货值金额5~10倍罚款,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潘连祥)
日前,林先生来到工商所咨询,叙说了这样一件事:前些天,他的一位在熟溪街道某村开超市的朋友,由于不小心卖出了一袋超过保质期十来天的大米,被那位买了那袋大米的顾客缠上了,先是那家的一个小孩子生病,是患感冒了,却说是吃了超过保质期的大米才生的病,开超市的业主自知卖出了过期食品理亏,代付了数百元的医药费,不料想那顾客还提出了1万元的赔偿要求,这让他很难接受,那位顾客不依不饶,以举报、投诉、打官司相要挟。林先生想了解此事究竟该如何了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和价款十倍以内的赔偿金;但提出十倍赔偿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国家权威部门监测或抽查并对社会公示的不合格产品,而商家仍在销售,无论商家是否承认知情都是故意销售不合格产品;其次,已经超过了预包装上写明的食品保质期,而商家还在销售的也算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第三,商家销售食品外观已经明显腐烂变质的食品。这三项中任意符合其一,消费者都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家提出十倍赔偿金。
工商部门提醒食品经营者: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法定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承担起法定责任。一是落实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二是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三是发现自己出售了不安全的食品,要及时召回,就是及时买回来,以免造成损害。
工商部门也提醒消费者:一是购买食品要认真查看包装上的相关内容;二是要索要票据;三是万一造成损害,要保留证据。如果买了过期食品,但商家却拒不执行10倍赔偿金,大致有5个途径:可以向消协投诉,然后消协出面协调;向工商12315投诉,工商部门根据调查情况责令执行;向质监部门投诉,质监部门责令生产厂家执行;和生产厂家或商家协商解决;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拒不执行召回问题食品者,执法部门将根据法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可实行经济处罚。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50000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的,可处货值金额5~10倍罚款,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潘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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