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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倍维权之路如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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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Admin 周二 十一月 16, 2010 10:31 am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时,最让广大百姓为之欢呼的当属其第九十六条,即是一直广为流传的“十倍赔偿”,它被誉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利器。

然而《食品安全法》实施10个月了,从广大消费者反应来看,现实理赔中并没有完全做到“十倍赔偿”,这一方面可能是商家在维权方面故意给消费者设置了一些障碍,但另一方面更主要的原因是很多消费者误以为,只要是碰到了食品问题都可以十倍赔偿。本期视点聚焦特别关注十倍维权,希望能为我们日常饮食维权多一些胜诉的保证。

解读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
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根据以上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十倍赔偿。在日常生活中,一般由于销售者是最容易找到的,所以消费者一般是去向销售者追索十倍赔偿。然而在向销售者要求十倍赔偿时,从第九十六条规定来看,必须明确两点,一是所购买的食品是否已经或是可能,会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二是经营者是否存在“明知”犯错的意愿。一般销售者的“明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食品卖场引进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二是从感官上可以判断食品已经变质却不撤柜;三是过了保质期的食品仍然对外销售。如果消费者不能证明经营者是明知而犯,那么“十倍赔偿”的要求也就得不到主张,只能依据《消法》退一赔一。

为消费者维权支招

当遇到食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主要可以通过以下种维权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消费者遭遇食品质量问题时,不仅能够从大的方面考虑如何最有成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应该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做到大胆维权,小心求证。众所周知,维权之路是漫长的也是艰巨的,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尤其是对食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在证据保留方面更要加以注意。

首先,消费者要保留有效的消费凭证即买东西或者就餐时给付的小票、发票等证据。

第二,发现问题,应尽可能保存食品现样,条件许可的要拍下照片,并马上与商家反映,确认变质事实;

第三,双方对食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要及时提请卫生防疫中心、
质监局等有关的质量检测部门作出鉴定,因食品质量鉴定而发生费用,检测
结果证明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检测结果证明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则由消费者承担;

第四,协商不成,应及时投诉。因为食品是比较特殊的商品,容易变质过期。消费者如果错过了最佳投诉时限,很容易给商家以“保存不当”等理由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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